工伤保险待遇内控专项检查的内容有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方式和工作要求。检查的对象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机构和劳动能力认定机构,检查方式主要是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联合组织开展。接下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工伤保险待遇内控专项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一、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实际可延伸检查工伤医疗机构(含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2017年以来的工伤保险内部控制工作,包括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7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检查内容见《工伤保险内部控制检查评价表》(附件1)。
三、检查方式
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联合组织开展。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上半年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照自查,下半年分级进行抽查。省里组织对地市进行抽查,地市组织对区县进行抽查,抽查面在30%左右。部里组织对20%左右的省(区、市)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延伸检查1个地市,具体检查省份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内控工作检查,是防控工伤保险基金风险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好检查工作。基金监督部门、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和信息综合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工作。
(二)认真检查,确保实效。各地要结合工伤保险基金违法案件暴露的风险点,突出检查重点,认真开展检查,积极查找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纠正,确保检查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三)全面总结,不断提高。各地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全面真实反映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伤保险内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推动工伤保险内控工作的完善提高。检查情况总结,要报送上级基金监督部门。各省(区、市)检查情况,请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部基金监管局。
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如今,我国已初步建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
实际上,工伤保险待遇内控专项检查的这项工作主要还是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能够顺利的运行,因为工伤保险基金是专款专用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力资源部有义务监督工伤保险机构的工作。具体的检查时间要依本地政府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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