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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十篇

时间:2023-06-09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1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论述,普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依法获偿、依法成立维权组织等九项权利。作为消费群体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拓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也应当承继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渠道、金融产品和参与各方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还应该享有隐私权等其他特殊权利。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隐私权

金融隐私权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包括个人的家庭地址、单位性质、消费记录等。消费者在进行网上支付、网上理财、网上融资或借贷时,部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财产状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况、收入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信用及偿还情况等,是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如果不对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势必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且,这些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被截获篡改的风险较大,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置依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隐私权的纠纷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权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资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合推出的“余额宝”,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费者的热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达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及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在如此大规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现网络技术漏洞,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很可能被侵犯,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手段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享有获得服务内容、规格、费用及其他相关金融必要知识或信息的权利。相应地,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履行向消费者告知产品/服务实情、提供信息咨询等义务。例如在P2P网络借贷当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身份确认、借款使用情况、债权人的资产变动情况等。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另一项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自主选择网络金融平台和交易对象,并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但目前由于我国缺乏相应法律约束,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强制消费者支付结算方式的行为。如在淘宝网购物并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时,页面会出现“同意开通快捷支付”的字样,而且没有复选框,不给消费者选择是否开通快捷支付的权利。只要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就必须开通快捷支付功能,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销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制定中规避义务;在收取服务费等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符合行业收费标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部分企业或机构在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时,会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风险,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与之商讨的余地。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当个人财产在网络金融交易活动中遭受不法侵害时,消费者应享有向对方获取赔偿的权利。若诉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或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诉讼,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太完善,特别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监管空白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七)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享受金融服务权

消费者有享受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权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的面对面交流,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依靠网络渠道,一般通过网上客服或机器人客服来提供服务,沟通交流受限。特别是机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针对某类咨询的标准化信息,使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均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开展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探索。部分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也相应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专门的负责机构。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晚,尤其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真空、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互联网金融方面专门的法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处于粗放型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尽管我国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者维护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但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却少有直接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果没有***专门、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便难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是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业组合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类型致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间的业务边界呈现模糊化态势,这势必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和按行政区域设置监管机构的体制带来冲击,容易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而且,当前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身的认证体系,数据加密、传输安全等技术参数参差不齐,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先进技术规避监管。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也面临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更难得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诉受理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途径未能有机衔接,消费者的诉求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权益救济渠道和具有约束力的切实措施,否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建议

(一)加快相关立法,使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条款。特别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建议在该专门的法律条款中,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单独条目形式列出,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益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救济途径,明确实施权益保障的主体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等。同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机构形式、准入门槛和破产处置措施、业务范围、信息采集标准和使用范围等,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从法律上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事前风险监控,建立更为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互联网金融业有序竞争、健康稳定发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监管机构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建立更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有效整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引言

随着科技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我国金融创新不断加快,金融开放持续扩大,金融领域发生着巨大变革。互联网金融正是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二者结合,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进行传统金融业务交易,并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类业务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金融业态。如: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互联网银行等依托互联网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应运而生。随着互联网金融广泛普及,与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发生往来业务的人数与日俱增,相关人群被大众或媒体俗称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文件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概括为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普及范围广,因此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还并不完善,导致这些新型业态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困境,维权道路更加崎岖,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需要新的思路。

二、互联网金融的消费特点

(一)快捷方便及时,覆盖面广

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4G业务的普及,智能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的应用,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服务。因此,信息的传递与更新非常快速、便捷。消费者可以实时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金融业务的处理,例如买卖股票基金、购买理财产品,银行账户转账还款查询、申请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品和服务的。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商的发展以及互联网 等商业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迎合的大众的需求,跨越地理局限和障碍,能够快速提供资金,实时更新金融信息,使其受众范围更广泛,拥有更多的客户,全面迅速的覆盖到所有互联网能覆盖到的区域和人群。

(二)低成本,高效率

互联网金融业务关联性和综合性强,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不再需要大量的业务人员,从而降低了整个业务流程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办事效率。同时,互联网操作流程简单便捷,规范标准,大大节省了消费者去金融实体网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效率更高,提升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参与度。

(三)风险性高,极易引发金融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由于所交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虚拟化、数字化,因此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互联网企业迅速的扩张,倒逼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措施难以赶超金融创新的速度,导致监管真空与套利空间的出现。同时,互联网金融根据市场机制将金融资源在各行各业,各区域进行有效优化配置,这种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所产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相互影响、连锁反应,极易引发全链条式的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同时,我国并没有建立健全的征信制度,金融企业无法准确掌握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极易发生不可控的金融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跨地域消费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点,正是可以跨地域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但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困境,即当权益受到侵犯和破坏时,由于地理空间的遥远而无法及时有效维权,使得维权成本大大提高,甚至远远高于所消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价值。同时,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法评估收益风险,特别是农民、学生等群体对金融知识不甚了解,往往只被高收益高回报的表面利益所迷惑;选择了与自身条件或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投资等金融产品,最终导致财产受损失,权益受到侵害。

(二)个人信息泄露危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除了财产安全之外,还涉及到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通常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方式诱导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如果不提供,就无法实现金融产品的购买和金融服务的制定。在此情况下,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交易信息泄露或者出卖,使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强有力的信息保障技术水平,导致客户个人信息和资金信息特别容易受到网络病毒或者黑客的盗取和攻击,电子信息一旦泄露,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也非常广,破坏性极大。

(三)缺少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混业发展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就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消费者对于去何部门投诉难有定论。没有统一的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业务监管,导致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不能有效及时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一旦发生了侵权事实,消费者举证也存在很大的困难。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均是电子数据记录,这样的记录极易被篡改或删除。消费者本身并不具备专业技术手段,所以无法实现电子数据的取证。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之间,根本就是不对等关系,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四、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

政府要***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宣传的信息浮夸,收益夸大,刻意弱化风险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所披露金融产品信息是要真实充分,及时有效。所谓真实充分,是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融资人、担保人、中介人、产品用途、起息期限、还款方式等以特定形式毫无保留地告知消费者;所谓及时有效,是指信息披露应当在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之前,或者在变更信息之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不应当在消费者完成交易之后才在交易合同中告知,嗣后的告知属于无效告知,除非消费者书面同意,且不允许默示推定。同时法律要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因资金安全给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此外,法律应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必须具有严格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的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二)设立一个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专门的监管机构,是指将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独立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自身技术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使其无法由传统的金融监管职能难以覆盖。专门的监管机构,不一定也没有必要必须成立与传统金融监管机构并级的监管机构,而是在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下设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由传统金融监管机构领导。各地方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也需按同一层级设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在运作机制上,上级部门应当领导下级部门的工作,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跨地域性,各地方监管部门如果不由上级部门领导的话,依靠相互配合协作完成监管工作难度太大。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处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吸收计算机、网络工程、金融、法律等专业人才参与。其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并根据监管原则要求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例如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从业者需要具备信息网络经营者资格,注册地需要在中国,服务器需要托管给专门机构,需要有网络信息加密技术等等;而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资金托管业务的从业者,必须要有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需要具备资金管理能力,最好要求必须有银行作为合作伙伴或投资人等等。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部门建立虚假信息投诉机构,对于投诉披露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处以惩罚。

(三)运用互联网技术管理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风险较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波及范围更广,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成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运行安全、防控金融风险的防御网。金融检测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时全面地掌握互联网金融信息及数据。通过对信息和数据的搜集、挖掘、分析,将潜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上报相关监管机构,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网式多点特征,采用安全性准确性更高,更智能的身份认证技术,弥补线下风险控制措施的不足,降低风险识别成本,提高风险识别效率,从而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既没有专业的互联网知识,也没有完备的金融知识。因此,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培训,首先要提升消费者的风险意识。然后要将必要的专业知识传授给互联网消费者,使其能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财意识,辨别虚假、陷阱信息,正确评估收益风险,将风险控制在消费行为之前。同时,要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普惠金融知识,特别是针对金融基础知识缺乏的弱势群体,如农村群众、低收入人群以及学生等,进行督促、引导,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外界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监管过当,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行业自律是非常必要的,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为了实现行业蓬勃有序发展,共同约束自身行为和自我管理。首先要组织和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内的准入标准和行为准则。然后公平合理的规范行业发展以及强调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清晰准确表达和提示,自觉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为弥补和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周厚元.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析[J].山西农经,2016(11).

[2]邓珊珊.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04).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现状 风险 防范对策

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报告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如今互联网金融席卷而至,一方面互联网自身存在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也具有特定的风险问题,如此结合或将风险相互放大,这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并且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律风险、业务管理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构成了极大威胁。为此,本文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入手,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措施建议,力求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大金融风险的防控力度。

一、研究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金融业务逐渐与互联网结合,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领域。特别是2013年6月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推出以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就迎来了一轮新的高潮,随后紧接着出现东方财富网的“活期宝”、数米基金网的“现金宝”等,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前热门话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所谓互联网金融,即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产生大量的投资机会,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P2P网络借贷、和大众筹资五种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但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使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都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因此本项目拟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介绍常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方法,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

目前,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偏向理论分析,如吴晓灵在(2013)介绍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形式时对互联网金融对监管的挑战提出建议,一是要实现市场监管、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的分开,二是要扶持行业自律组织;郑重(2012)指出需要从创新与监管、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利益、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国内外监管四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控制和协调;潘静(2013)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也得理财服务的创新情况进行介绍,从而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并提出对其加强风险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里,网络的安全十分重要,一旦互联网发生问题,会导致银行业的损失非常大。如果一个国家的互联网发生问题一个星期以上,金融系统就要崩溃。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既包含了金融风险,又包含了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强传播性、影响瞬时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金融边界模糊,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本文旨在通过阅读文献,对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从中得出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依次从系统方面、互联网企业方面、消费者方面及操作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给出预防风险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池的安全性、密钥技术的不完善性、技术的不安全性导致的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的资料泄露等,都会给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带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中,除了互联网自身不可规避的系统性风险以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也面临着风险,比如:在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然而,这些风险当中,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信誉风险,一旦因为种种原因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信誉风险时,客户就会对该企业失去信心,产生信任危机,或者该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无法达到客户的预期水平时,消费者就会转向别的企业,使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客户流失和资金减少的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下消费者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老百姓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楚,随着炒作的越来越热,和人们理财意识的不断加强,传统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涌入互联网金融当中,并且,有的是以一种盲目跟风的态度参与其中。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也就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中之重。在网络全面覆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一旦系统遭到黑客或病毒的冲击,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会泄露。消费者面临的第二个风险是资金的安全,毕竟,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虚拟的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投入其中以后,就会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存在,其风险,也是自己不可控制的。一旦该金融企业遭遇到风险,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就会面临威胁。

三、互联网金融防范对策

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和消费者群体的扩大,风险形成和传递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是对创新的鼓励,对互联网促进传统行业升级换代的高度认可。对于蓬勃发展、草根起家的互联网金融来说,这是一次正名,国家正式认可了“互联网金融”的提法以及相关的理论表述。互联网金融已经被提到新的高度,进入全新的发展半径。

(一)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对移动支付引发的风险问题,应该从整个支付链的整体角度来考虑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综合考虑每个参与要素的风险影响因素。目前,商业银行已经采取部分措施来解决客户端环境的复杂风险问题,研制开发面向对公客户和高端客户的定制移动终端,开展对资金安全性要求更高的业务品种。在对业务运营系统的风险防控上,建立专业的团队来挖掘金融业务创新的可能风险,对已暴露的风险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从整体系统层面提出整改举措。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措施

在管理行业间的关联性风险方面,银行业和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在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上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对银行业来说,应该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及其他金融企业的交流合作,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在管理模式上,可以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监控微博、大型社区论坛等大众化、快速传播的新媒体舆论,及时发现风险并进行应急处理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应加强分业监管下的联合,并与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进行合作,规范信息行业、电子商务等的相关业务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

(三)消费者面临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消费者信息防护及权益保护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二是对每一笔交易信息进行充分备份,包括实名制等,这是为了将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提供充分的依据。美英两国的监管机构认为,他们有责任保证在互联网平台上交易的人的身份识别,但是不负责风险的大小。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企业应该加大对客户信息防泄漏的防护体系建设;银行业应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防控,在金融创新时把握好便捷性和安全性的平衡,创新出针对不同风险承受群体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监管部门应加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尽快完善消费者损失索赔的法律规范,以切实减少客户的实际财产损失。

四、结语

无论传统银行业也好,新兴互联网企业也好,谁都无法忽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趋势,以及它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改变。互联网金融或将颠覆掉的不是金融等某个具体行业,而是对传统金融生产和服务方式的升级,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鲶鱼效应”给金融创新提供了非常强大的支撑。因此,我们应该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经济纵横.2013.

[2]王兆星.巴塞尔Ⅲ落地 银行业监管迎来新标杆[N].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6月15.

[3]杜金.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正发生转变[N].金融时报,2013年1月25日.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4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新生态;刑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031(2016)01-0025-05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产品和衍生品进入市场,金融消费者因而改变了银行存款等单一理财渠道,开始尝试与时俱进,拥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热潮。然而,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然而指导意见毕竟比较原则,各种权益保护措施亟待细化。本文试图就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问题建言献策,以期在鼓励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积极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有关概念、

情况和问题作为一个外来词,“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首先诞生于英国《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1]此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亦将此问题纳入保护和予以规范。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在我国,金融消费者观念缘起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脱媒浪潮冲击监管的背景之下,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亦有其独特的价值和独立的内涵。根据201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作为网络与金融的完美结合,网络只是平台,实质仍是金融,因此其独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比一般金融消费者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因为互联网金融既有技术安全上的风险又有金融业务上的风险,各种风险相互叠加、交织,其隐蔽性、传播性、突发性更为突出。鉴此,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指在我国境内通过依托支付工具、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购买、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以及中小投资者,也就是金融消费中的弱势群体和长尾部落。互联网金融以其较低的交易成本、便利的交易方式等优势,极大地拓宽了社会大众的投资渠道,表现为大量的消费者主要从众多的网民中产生,其认为网购的金融产品和其他普通商品无异,加之一些金融产品交易门槛低,片面突出收益,容易引发非理性购买,尤其当“羊群效应”和“噪声交易”相黏结,进而引发消费者的过度投机。如余额宝的曾经的辉煌和成功,足以证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群体之庞大和对金融产品需求之旺盛,甚至曾经一度达到了疯狂程度。但是,多数消费者并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对金融风险也没有理性认识,抵抗风险能力弱,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如随意披露个人信息而未注意隐私保护,对自身维权的主动性不强,对资金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等等。实际上,现在很多P2P网贷平台在准入门槛、行业标准、监管措施上还较为薄弱,运作随意性大,有的逐步演变为“资金池”、自融或者非法集资的工具,甚至身陷刑事犯罪的深渊。据统计,2011年至今,P2P行业出现诈骗、提现困难、跑路等问题的网贷平台超过100家,投资人的资金超21亿元被套牢,在出现问题的平台里,浙江、广东、江苏的数量最多。[2]此类非法集资案件,参与者人数众多,网上串联、网下聚集,影响敏感广泛,容易产生“蝴蝶效应”,极易引发经济、社会乃至稳定方面的连锁反应,也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问题更为紧迫。互联网金融所秉持的互联网思维和普惠金融的理念,使消费者人群呈现几何级数扩散,但是相伴而来的不法侵害日益增多。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构建互联网金融新生态体系的运行逻辑,应当以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样才能形成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的良好环境。正因为互联网金融生态事关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其中消费者作为生态圈的核心,加强其保护对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振消费者信心、实现金融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主要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浪潮中,针对消费者的刑事犯罪涉及侵犯公民财产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较多,因而这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此外,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长期狭窄的情况下,随着我国民间借贷的泛滥、各种金融创新的泛化以及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以小额借贷为主的P2P网贷反而呈井喷式发展,其中许多名义上是网络借贷,实质上就是非法集资。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众多权益中,最核心的权益就是资产安全权和信息安全权。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的基本原则

从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双视角出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刑事保护处于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的交叉地带,因此要明确“底线规则”,进一步净化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保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活力。总体而言,要秉承慎用刑事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准则,依法保护,妥善处置,这样既能维护司法的公正性,避免产生选择性司法,又能减少插手经济纠纷,避免过度的犯罪化。具体而言,在保护主体上,要坚持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协同保护原则;在保护行为上,要坚持慎重介入与主动作为相结合的宽严相济原则;在保护对象上,要坚持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的衡平主义原则。

(一)协同保护原则

一般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需要六道防线,包括金融消费者本身、自律性组织、监管机构、仲裁和司法机构、外部监督等在内的主体形成合力,才能落实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3]然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常常游离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之外,处于远程的、虚拟的交易环境之中,其本质是公开化的陌生人主体交易。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引发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交易价格不透明、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不恰当等问题,从而更容易导致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在此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行政监管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责无旁贷。从2011年开始,“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继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机构或部门。然而,互联网金融风险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破坏力大,监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督上又存在“脱节”现象,许多问题和风险往往要到触及刑事犯罪的“底线”才能发现。此外,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跨时空、高智能、虚拟性等特点,加之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行政犯,这就决定了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构建全方位的协作网络,形成合成化的保护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机制,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化方向发展。当然,作为刑事司法机关,仅靠自身很难单独顺利完成搜集证据、证实犯罪和侦破案件的任务,因此要坚持“资源整合、共享互利、协同作战、合成保护”理念,进一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与“一行三会”、工商、税务、科信等部门密切配合,健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共同应对和妥善处置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刑事风险。

(二)宽严相济原则

互联网金融是体验式消费方式,与常态金融严格监管、严守安全、严控风险的运作方式截然不同,互联网金融是E经济时代的排头兵,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为中心,以服务的广泛性与覆盖面为导向,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日新月异、千差万别,游走于金融风险的边界和法律底线的边缘。在此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步步惊心,权益保护任重道远。然而,互联网金融活动很多时候是一个由合法逐渐转为非法的过程,刑事司法机关介入的时机难以把握,介入过早,往往犯罪尚未暴露,一部分获利的消费者会提出各种异议,介入过晚,往往财产难以追回,大多数消费者的权益又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刑事司法机关要秉承宽严相济原则,严格、依法、审慎适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社会生活,避免对互联网金融的选择性打击。换言之,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5]一般认为,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既有一般违法行为也有严重违法行为,因此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应当首先考虑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优先通过民事或者行政途径予以解决。简言之,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不法行为、足以保护某种合法权益时,就不必适用较重的制裁方法,滥用刑事手段介入,以免过于严苛和暴戾。事实上,刑法的谦抑不是无限度的,对于存在虚假以及欺骗而造成恶果的,仍应当予以犯罪化;如果立法上规定得不明确需借助司法解释的力量予以犯罪化也是可以考虑的。这种例外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违反,相反,它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尊重,也是刑法谦抑性精髓之所在。[6]100需要强调的是,对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与其打击处置于已然,不如预警防患于未然,这也给刑事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这就要求不能坐等不法分子“人去楼空”或“挥霍殆尽”,必须秉承防控为先,力争打早打小。以浙江衢州中宝集资诈骗案为例,该案涉及31个省1500多人10多亿元,2014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预警信息,及时介入此案,2015年8月正式宣判,虽然在立案侦查阶段投资者因为受到蒙蔽,不但不配合调查,还到处投诉,攻击警方打击金融创新,但在资产处置阶段返还受害者本金达47%,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侵害,因此现已成为慎重介入与主动作为相结合的典范。

(三)衡平主义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中,经营者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因此自然需要适当性的倾斜保护。但是,面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能因为过于强调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动辄滥用刑事手段介入金融创新活动,甚至导致刑法调控对象的异化。在新媒体时代和信息化社会,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深度融合,因此保持活力和秩序的动态平衡,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共同利益,是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和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互联网金融交易者中的弱者即消费者的权益,首先要教育消费者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理念,增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自我救济能力,科学理性地进行投资、消费和决策。其次,要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严禁捆绑销售行为,提高其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和纠纷解决能力。事实上,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7]2015年6月2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金融法庭———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互联网金融法庭,在首届“互联网 ”智慧城市高层论坛上举行揭牌仪式。该法庭专门审理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民商、刑事案件,旨在平等维护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者、借款人等各方权益,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此外,刑法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制应当关注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的平衡,在谨慎的入罪和理性的出罪上作出合理的判断与慎重的处理。[6]121事实证明,这种平衡考虑尤其必要,否则会简单地借助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刑事追究。此外,我们可以从民商法、行政法、刑事法等角度,多视角、全方位、广渠道考量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刑法抬头是因为民法不张,进而引发和导致管控趋严和权力扩张。在必要的情况下,多数案件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提出的要求予以处理。[6]106因此,在从投资服务为中心向消费服务为中心转变的互联网金融时代,探索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重的双重救济渠道,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立体化法网,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的主要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适用的罪名和范围,目前仍然以传统金融犯罪为调整对象,其中又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为重点,同时还涉及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章节。根据侵权行为的犯罪特征和侵犯法益,主要涉及侵犯资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等相关犯罪。

(一)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产安全权相关犯罪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获得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关注的权利,也是最核心的权益。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产安全权的不法行为形式多样,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非法集资类案件。事实上,在现行经营模式下,P2P网贷公司极易从信息中介变身为“影子银行”,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P2P网贷资金断裂,频繁爆发挤兑潮、倒闭潮、跑路潮,消费者常常血本无归,资产严重受损,进而引发集体维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仅2014年北京就新发非法集资案件89件,集资人2.1万人,涉案金额172.6亿元,同比增长了2.56倍、5.65倍、56.9倍,在上述案件中,P2P网贷类、投资理财类、私募股权投资类等案件呈爆发态势。[8]因此,对于已经出现或者即将出现的严重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如打着P2P网贷旗号的“庞氏骗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不特定公众资金,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不能因其打着金融创新旗号在网上实施而不打击。

(二)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相关犯罪

我国刑法关于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罪名,主要体现在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增设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扩大相关罪名犯罪主体范围,提高法定刑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和普及发展,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已经发展成黑色产业链条,而且犯罪成本低、技术含量低、打击处理难,各类风险案件呈爆发性增长趋势。以涉及第三方支付的银行卡犯罪为例,不法分子通过木马病毒、诈骗等方式“盗料”(盗取受害者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之后实施“洗宝”犯罪,即伪造受害者身份证,并持假证到电讯营业厅补办受害者收集SIM卡用于接收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的“动态验证码”,盗取受害者银行卡内资金,整个犯罪过程分工严密。[9]近年来,此类犯罪在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已逐步形成“窃取信息制造伪卡盗刷套现”黑色产业链,开始向专业化、公司化、产业化等方向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犯罪已经端倪毕露,并进入集中爆发的阶段,加之互联网金融犯罪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远远大于传统的金融类、诈骗类犯罪,因此仅仅依靠传统的打击犯罪的一般做法远远不够,必须在刑事立法上完善相关规定,在刑事执法上打造专业队伍,在刑事司法上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刑事保护的盾牌作用,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一)完善相关规定

一般认为,由于当前网络犯罪呈现与传统犯罪较大的差异,无法再以传统的犯罪构成来限定行为性质。事实上,基于白领犯罪的暗数广泛存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事案例毕竟相对较少,如何适用刑法罪名缺乏实证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生搬硬套之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对某些金融犯罪适用范围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可能会引起某些犯罪的限缩,刑法需要进一步调整其适用范围。[10]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互联网精神,观念变革和价值重塑必然带来制度重构和法治进步。以涉及第三方支付的银行卡犯罪为例,在不远的将来,作为一种信息化产物,无论网络信用卡还是虚拟信用卡,在银行卡的物理形态和实质内容发生革命性变革的情况下,其必将冲击传统刑法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因此,建议借鉴2014年3月《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经验,根据刑法谦抑主义精神和“二次性违法”理论,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界定细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以弥补刑事立法不足,惩治不法侵权活动。

(二)打造专业队伍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不仅需要我们加强网络操作技能和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通过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手段创新,及时赶超信息进步带来的差距,还需要我们对金融刑事司法体系进行内部惩治结构的反思与调整,进一步提升金融刑事司法各组成部门的专业化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能力。特别是作为刑事司法机关更要与时俱进,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以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方法,积极整合侦查资源,构建专业化的金融刑事司法体系,重点在案件定性、调查取证、追赃挽损上提升能力,以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创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新生态。如在调查取证上,要掌握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情况、业务模式、网络数据,从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四条线来认识案件、梳理线索,特别是要注重从互联网痕迹、银行卡转账、服务器监控等方面获取和固定证据,及时取证、科学取证,防止人为造成证据的灭失。事实上,近年来许多地方积极探索建设专业化的金融刑事司法队伍,以应对金融犯罪日益科技化、网络化、国际化的特点,如上海市检察院专设金融检察处、上海市法院专设金融审判庭,在推进金融刑事司法专业化建设上取得长足进步,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刑事司法保障,为维护上海乃至国家金融市场安全以及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积累了经验。

(三)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跨境电子商务以及第三方支付工具的创新发展,各种金融犯罪活动日益科技化、网络化、国际化,如涉及第三方支付的金融犯罪快速增长,已逐步成为新常态。实践中,经常出现网上作案、跨国洗钱、异地分赃的情形,给案件侦破和事后追赃带来极大的挑战。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日益呈现出全球化的特点和趋势,应当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尤其是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犯罪涉事国相对集中的状况,应当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国家在联合打击跨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事司法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建立国内和国际两个战场,实现同步上线,协同作战。[11]考虑到英美等国家在互联网金融和消费者保护上司法相对完善的情况,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银行卡犯罪相互交织的特点,要借鉴总结打击金融犯罪国际合作经验,建立办理跨国案件扁平化对接机制,统一协调、联合行动,共同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孙斌琳.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设[J].经济师,2015,(1):51.

[2]韩韬.金融消费者步步惊心[J].金融世界,2014,(6):70.

[3]李珮.P2P平台倒闭跑路频发如何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N].金融时报,2014-03-15.

[4]罗敬媛,籍磊.互联网金融对消费者保护的影响分析和制度设计[J].中国发展观察,2015,(1):66.

[5]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80.

[6]郭华.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7]黄震.互联网金融创新应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J].证券日报,2014-02-25.

[8]马树娟.P2P时代执法:大数据打击非法集资[N].法制日报,2015-06-05.

[9]杨勇,刘鹏,吴昊.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经济犯罪风险及防控[G].2014年度互联网金融安全论坛论文选集:204.

[10]俞小海.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评估及对刑法适用之影响[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4,(5):13.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5

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谓如火如荼,但由于概念滥用、认识偏差、制度缺失、监管缺位,导致问题和风险接踵而至。

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倒闭现象层出不穷,媒体报道更是络绎不绝,相关事件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令人担忧的是,类似现象还在持续发生。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偏差使得整个业态发展过热、产生泡沫;另一方面是监管制度还未跟上,使得依赖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比传统金融更加突出。

在经历了一轮恶性事件的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终应成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内容。

庆幸的是,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在开展,这表明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也在提升。

去年7月以来,相关部委***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办法,强化了制度建设。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暴露出的严重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集中清理,一批借金融普惠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的“害群之马”受到打击。

同时,全社会也开始逐渐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的外部性。舆论变得趋于理性,互联网金融广告也得到严格限制。越来越多人认识到,投资人门槛是为了更好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金融消费者。

下一步,我们期待金融消费者投诉、权益保护渠道能够更加畅通,金融消费者遇到问题能够更好地得到咨询、申诉并妥善解决。

至于投资时应该选择哪家机构,普通金融消费者往往难以判断。但辨别哪种机构“不靠谱”却很简单:除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少量保本型理财产品之外,如果哪家机构告诉消费者,它的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这家机构一定是不够正规的。因为目前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非常少,而其它各种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承诺保本理财,必然违规,背后必定有问题,要多长一个心眼。

此外,建立和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常必要和紧迫。

在这样的制度下,对参与金融的投资者需设置准入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方面要求。例如购买信托产品,一般应设置100万元起步的门槛,因风险相对较高,首先要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当然,投资金额或资产规模不是合格投资者的唯一标准,但也不能将无原则的低门槛作为互联网金融或普惠金融的标志。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高中生;消费行为;理财观念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新时代的消费理财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其中,当代高中生作为一个充满活力的群体,与时俱进是当代高中生的标签,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快捷式消费,逐渐成为高中生消费的主要方式。然而,高中生心理还不够成熟以及金融消费仍存在一些空白区,导致了高中生提前消费等不理性的消费行为。本文通过夏令营活动对在校高中生进行走访调查,从高一到高三共有1000名学生配合调查,其中男女比例分别为52%、48%,结果显示高中生的消费趋势更加倾向于便捷化、多元化、时尚化,但也存在一些冲动消费、金融权益受损、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从1995年的萌芽到现如今可划分为6大类——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1]。第三方支付主要有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百度钱包,其中支付宝拥有最多的用户[2]。P2P是资金剩余者和资金短缺者进行交易的平台,目前最大的平台是宜人贷。大数据金融是根据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习惯,将大数据资产变现,如京东白条。众筹是通过筹款项目募集资金,一般用于创业筹资。信息化金融机构是网上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而互联网金融门户是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销售的第三方服务平台[3]。

二、互联网金融对高中生消费行为的影响

1、消费趋于时尚化、多元化

根据参与夏令营活动的1000名在校生反馈,因互联网的普及,他们的兴趣爱好变得多元化。例如,以往放学后要么看课外书要么在操场打球,还有的会参加一些兴趣团队,如街舞团等。现如今,发展成参与网上自发组队骑车游或穷游,参加同城二次元等cospaly活动等。因为兴趣爱好的扩展,需要购买的“配件”越来越多。有的同学表示,虽然是穷游但还是会有一些基础消费,再加上除了生活费没有其他收入以至于穷游后“吃土”。有的同学则表示玩起cospaly就会上瘾,化妆品以及套具的开销很大,要是想cos华丽一点的东方战裙“吃土”都不行。

2、非理性消费

对于非理性消费,这1000名学生中大部分女生表示购买衣服、首饰、化妆品、鞋子的时候根本停不下来,大部分男生表示除了在附近商店买不到或不愿出门外才会选择在网上购买。其中,女生表示原本只想购买一件T恤的,但在浏览网页的时候总会不知不觉的购买搭配T恤的裤子啦、鞋子啦,有时候碰到第二件半价、满减、凑单包邮的时候总会不自觉的“买买买”。

3、超前消费

对于超前消费,许多学生表示不理解,当笔者举例“蚂蚁花呗”后,九层的学生表示用过“蚂蚁花呗”,五层的学生表示经常用,有一层的学生表示他们的“花呗”额度挺高的,需要进行分期还款。对于分期还款,有学生表示在其他平台有手机、电脑等数码设备的分期,现金也有分期。针对于手机分期、现金分期,笔者做了一个表格进行统计,如表1所示,高一、高二、高三均有学生超前消费,主要是超前购买手机,其中学生进行超前分期购物时九层的学生不会告知父母,当学生无力偿还时后果很严重。笔者曾向一位手机分期人员进行访问,其告知分期后无法偿还时会有专门的追债人员进行追讨,届时有部分学生家长会帮忙偿还,倘若违约时间过长,违约金和利息会一直涨,这种情况下家长一般不会把这个欠款处理掉,直至学生步入社会了,涉及到银行贷款、贷款买车买房时才发现自己是“黑名单”人员。由此可见,不成熟的超前消费会付出血淋淋的代价,家长和老师对于这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三、互联网金融对高中生理财观念的影响

1、了解到更多的理财工具

在没有普及互联网金融时,大部分学生从未听说过理财,小部分学生从父母那了解到期货、股票等理财方式。当互联网金融普及时,学生了解到多种理财平台,最常见的是“余额宝”。余额宝是蚂蚁金服旗下的余额增值服务和活期资金管理服务,其对接的是天弘基金旗下的余额宝货币基金,具有操作简便、低门槛、零手续费、可随取随用的特点[4]。

2、勇于尝试进行理财

“1元起购,定期也能理财”——2013年余额宝的横空出世,对于月末生活费余额少,不具备高风险抗压能力的高中生来说是一个可行的理财尝试[5]。“余额宝”上线一年后,它不仅让从来没接触过理财的高中生萌发了理财意识,还激活了金融行业的技术与创新,推动了市场利率化的进程。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杨驰也表示,余额宝的出现,一方面满足了居民日益增长的资产配置需求,另一方面提高了理财收益。“余额宝”降低理财门槛,唤醒了高中生的理财意识,确立了余额资金的财富化,确立了市场化利率的大致刻度,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6]。

四、基于互联网金融对高中生消费及理财的影响下可行措施

1、强化学生的自我约束教育

高中生属于心智发展阶段,家长与学校应引导学生适度消费,使之能够控制自己的消费金额,养成勤俭节约的习惯,自主控制消费欲望。同时家长应以身作则,在消费过程中引导学生充分考虑性价比合理消费,切勿盲目攀比、盲目高消费,并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

2、国家出行相关政策

对于P2P平台应***相关法律法规,禁止P2P平台对高中开放“口子”,加强P2P平台的审核制度,对审核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杜绝审核人员舞弊行为。对于学生应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告知学生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却以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贷款合同属违法行为应付法律责任。同时,还可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建立新型信贷系统,降低坏账率。通过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积极构建信用社会,为学生合理消费行为的养成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开设理财课程

学校开设理财教育课程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财知识,并引导学生体验生活,让学生体谅到父母的辛苦,鼓励学生站在自身角度进行简单理财。家长应帮助学生充分、合理利用资金,如压岁钱进行谨慎投资理财。还可通过家庭理财,教会学生简单的理财知识,同时合理控制学生生活费用,教导学生除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外还可进行多元化投资。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调查在校1000名学生普遍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但高中生是一个心理还不够成熟的消费群体,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学校和家长应关注学生引导学生合理理性消费及理财。

参考文献:

[1]吴效峰.互联网金融对大众投资理财观念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7(02):53.

[2]邵翌晨.互联网金融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7(01):42.

[3]邵腾伟,吕秀梅.新常态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表现作用与前景[J].西部论坛,2017(01):95.

[4]刘斐.消费而创新——兼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武汉金融,2017(03):37.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7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 商业银行 冲击

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国外发达国家消费者“寅吃卯粮”的消费习惯不同,呈现出一定的“中国特色”,即:我国消费者更多的是“低消费,高储蓄”的消费习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学生群体或是刚刚参加工作的上班族虽然消费需求旺盛,但由于现有资金能力不足,其消费能力被抑制。消费金融为消费者的消费提供金融支持,以提供消费分期的方式降低了消费门槛,对打破消费者流动性束缚和刺激消费需求意义重大。在“互联网 ”环境下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深度结合,消费金融服务因此具备了高效便捷、开放亲民的互联网化特点;另外,在互联网环境下消费金融的创新速度加快,许多创新型的消费金融服务应运而生。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的时候,要对未来发展优势和发展方向有清晰的认识,不能消极地应对,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去主动应对。只有主动的积极面对,才能使商业银行在冲击之中找到合理的应对方式,获得竞争力的提升。

1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冲击

1.1互联网消费金融挤占传统消费金融的市场份额

互联网消费金融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高端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尚未形成很明显的竞争。但对于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和部分支付业务而言,则形成了较为直接的竞争。由于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在监管方面受限制,所以,它们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能力较为欠缺,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挤占了传统消费金融相当一部分的中低端客户市场份额。

1.2互联网消费金融野蛮生长,加剧系统性金融风险

网贷消费金融平台野蛮生长,虽然拓宽了消费金融市场,但是由于此类平台场景端的用户基础比较薄弱、平台风险控制能力不足、资金来源不稳定和债权转让的高风险,都会给互联网消费金融体系带来风险。如果网贷平台出现大规模信用违约欺诈风险,将给此类消费金融平台及其用户带来很大的冲击,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

1.3互联网消费金融给金融业信息安全带来隐患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高度依赖技术和网络,风险传f快,外部性感染强,信息安全问题较多,。例如2013年3月,仅谷歌搜索引擎就抓取了支付宝泄露的大量用户账户隐私信息,包括付款账户、收款账户、付款金额、收款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业务系统安全风险较高、业务连续性不够、信息数据安全风险较高、客户端认证风险较高、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水平较低、信息标准规范欠缺等方面。

2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冲击的对策

2.1进行产品创新

在商业银行的发展中,产品创新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为商业银行吸引更多的客户。互联网消费金融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给商业银行的运营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在根本上是因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产品创新上走在了商业银行的前面。为了应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带来的冲击,商业银行应该在产品创新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商业银行的要以客户的需求为创新的动力,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客户对理财产品的满意程度,有效地化解互联网消费金融带来的冲击。

2.2建设网络银行

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未来趋势,在应对冲击的时候商业银行不能抵制互联网消费金融,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把自己融入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过程当中。为了适应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应该认识到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优势所在,在银行业务范围之内推进网络银行的建设。尤其是在安全性上要确保网络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安全保障,在体验性上要确保客户能够简单地操作网络银行。

2.3搞好客户关系

互联网消费金融给商业银行带来冲击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把大量属于商业银行的客户吸引走,使商业银行因为客户资源下降遭受损失。为了应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纷扰冲击,商业银行要处理好和客户的关系,只要能够获得客户的忠诚,商业银行就能够在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竞争中胜出。此外,为了搞好和客户的关系,要针对客户需求不断地改进自身的服务态度,重视维护和客户之间的情感关系,让客户感受到自身的贴心服务,从而使客户对商业银行的认同感增强。

2.4转变理念,追求融合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与互联网行业的金融化需要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善用互联网思维做金融,谋求共同发展。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要深入研究,付诸实施,建立本行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研究,并尽快建立基于客户的适应商业银行发展的新型金融模式。另一方面,要积极学习,顺势转型。商业银行要学习互联网企业的网络营销方法和策略,提高对客户交易数据的分析能力,以获得信用体系评价和信用数据库。商业银行应通过自身实力的不断提升吸引优势资源与合作盟友的加入,即便是竞争对手,只要合作得当同样可以共同开辟新市场。

3结语

当今社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业务模式、运营体系、市场环境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虽然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体量较小,但是客户群体数量较多,未来发展潜力较大。商业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重视互联网消费金融带来的冲击,根据自身发展中的不足和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时代性要求来制定科学的措施应对冲击,才能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使商业银行在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竞争中胜出。否则,如果商业银行不重视互联网消费金融带来的冲击或者是商业银行没有制定科学的措施应对冲击,就会使商业银行的发展遇到很大的困难。

参考文献:

[1]张吉光.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J].北方金融,2015(2).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8

关键词:金融创新产品;传统金融;“蚂蚁花呗”;借贷方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金融创新产品是在金融市场环境下衍生的产品,本文将以“蚂蚁花呗”的案例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趋势。

“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申请开通后,将获得500-50000元不等的消费额度。用户在消费时,可以预支“蚂蚁花呗”的额度,享受“先消费,后付款”的购物体验。

一、背景介绍

(一)“蚂蚁花呗”兴起原因分析

随着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类似于支付宝、e支付、Applepay、“蚂蚁花呗”等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成为人们日常消费和支付方式的重要部分之一。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网络购物的便捷、迅速的特点显示出来,。而“蚂蚁花呗”作为一种互联网支付方式,逐渐被人们广泛接受。

(二)“蚂蚁花呗”与传统工具信用卡的优劣比较

与信用卡借贷方式比较,“蚂蚁花呗”的优势在于:其一,比较方便快捷,对信用的要求比较低,便于应急。其二,还款时间十分灵活,可以选择分期付款。其三,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还款(非分期)不会产生利息。这些是吸引“蚂蚁花呗”用户的主要原因。但与传统的信用卡业务相比,“蚂蚁花呗”的劣势在于:可借款的额度相对较低,借款的可用程度较低,在进行一些大项目时,无法使用“蚂蚁花呗”,“蚂蚁花呗”也不如信用卡规范。

二、调查数据分析

为了调查市场上支付宝和“蚂蚁花呗”这类金融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我们对无锡地区的各区域居民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准备了调查问卷和网络链接进行发放,最终得到500份来自不同年龄阶层、不同学历背景、不同职业薪资的社会人士的结果作为论文的论据。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在借贷方式中38%的公众会选择信用卡,35%使用花呗;27%使用其他。但当生活费使用超支时,69%的人群会选择使用花呗,31%则不会使用花呗。

另一个较为明显的情况是,不同年龄阶层对于“蚂蚁花呗”这类金融创新产品的使用和了解情况有很大不同。数据显示:除去18岁以下还未曾拥有信用卡的未成年人,在使用过支付宝的人群中,18―35岁的人群就占比了82.95%,36岁以上则仅占比17.05%。使用支付宝并会用“蚂蚁花呗”进行消费的人群中,18―35岁的人群占比47.95%,36岁以上人群仅占比13.33%。对于借贷方式而言,18-35岁人群29.7%选择信用卡,40.5%选择“蚂蚁花呗”这种小额借贷方式;而36岁以上人群63.2%选择信用卡贷款,无人选择“蚂蚁花呗”。

由此可见,喜欢使用“蚂蚁花呗”来消费的大多数还是年轻人居多,尤其是像我们这种在校学生,资金能力有限,在每个月生活费固定的情况下,小额消费方式在“蚂蚁花呗”和信用卡之间的选择更偏向于“蚂蚁花呗”。但36-45以及45岁以上的人听说并了解支付宝及“蚂蚁花呗”的人数就大大减少,并且在他们的意识中目前则不太能够接受网络金融创新产品的使用,而是更多的信任传统银行业一些。他们认为“蚂蚁花呗”这类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性较高,发展前景一般。原因在于网络金融比传统金融含有更多更大的诈骗风险,他们宁愿更多的追求资金安全保障而舍弃一点利益。

但比较乐观的情形是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群众对于蚂蚁花呗的接受程度较高,即使在未使用过“蚂蚁花呗”的人群在了解“蚂蚁花呗”后有也表示愿意使用,并且67%的群众对于像“蚂蚁花呗”这样金融创新产品的前景表示看好。

不可否认的是,“蚂蚁花呗”一上线就收到网购消费者的喜爱,在现有的消费金融领域还是占领了很大一部分的市场的。其最大的优势就是相对于信用卡而言,使用的门槛较低,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来方便人们的消费生活。但虽然信用卡市场短期受到像“蚂蚁花呗”这类金融创新产品的冲击,但是长期来看,信用卡仍然是公众心中根深蒂固的消费方式,当面临网络工具信用风险以及大额度消费时,公众则更加信赖信用卡消费。

总而言之,“蚂蚁花呗”这类赊销的消费方式不断刺激着消费者的消费,门槛低的优势更是为迎接更多消费者的进入打下基础,随着网络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发展和网络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消费习惯和信用消费的不断形成,“蚂蚁花呗”应当最终能够占领信用消费市场的一大部分,与线下消费方式信用卡共同形成便利的信用支付体系。

三、结语

“蚂蚁花呗”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信贷方式,正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中。同时作为新型互联网金融方式,其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它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业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重新审视了金融战略,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也开始适应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但从近期来看,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速度虽快,但由于宣传力度不足,许多人仍然对其很陌生,其交易量也要传统模式少,所以整个金融模式体系仍有不成熟的地方,短期不会动摇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发展尚未成熟,尚有诸多问题有待破解,带来发展机遇和方便的同r,为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平台更容易产生非法集资、诈骗、行贿、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还伴随着金融创新。我国金融创新的光明与黑暗并存。黑暗在于我国对金融创新重视程度不够,国家重心不在于此,其往往易受忽略,似乎发展起来十分困难,看起来好看处于一片黑暗。但金融创新在世界上一片大好,中国也有不少创新人士倾力于其上,并取得了成绩,这就成了突破黑暗的曙光,相信中国金融创新一定可以迎来光明。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发展是时展潮流的结果,也是各行各业发展的新机遇,我们应该牢牢把握发展机会,与时俱进,更好的融入互联网金融时代。

参考文献:

[1]王曙光,张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和金融创新.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9

新常态下,需建立新的金融体系

2013年中国GDP名义上增长了10.33%,2014年为8.14%,2015年是6.9%,短短几年增速下行十几个百分点。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

那么在新常态下,需要什么样的金融体系?

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前对小微企业、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是有缺陷的。”他认为,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是支持它经济发展的大体系。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经济依靠投资来拉动。“当投资驱动的时候,金融体系最在意的是大企业的融资成本。”而另外一方面,“我们的利率是管制的,因为要控制融资成本。”

陈龙从两方面谈到中国经济增长模式改变的时候,需要什么样的金融体系:

一、供给侧方面。当公众追求个性化、多样化、丰富的消费时,是一种消费驱动。消费驱动经济发展时,企业也会进行小型化、服务化、专业化的生产,因此当这些对普通民众的支持变得很重要的时候,再将供给和需求结合起来的话,就构成了一个新经济。而这需要新金融,简单来说应该是一个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需求的一种大众性的普惠性的金融,这是将来的大方向。

二、挑战。无论有没有互联网,目前的金融体系都会受到很大挑战,因为中国经济不可能永远高速增长,必然会经历转型,陈龙说,“在这样一个大局势中,金融里面最大的风口,就是因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而不同。”

互联网技术助力金融变革

互联网技术对新金融的改变,主要体现为三大支点:一是移动互联,二是大数据,三是云计算。中国金融体系因经济增长模式的改变而改变,那么技术到底能给新金融带来什么改变,如何利用技术来增强金融触达的能力?

传统金融机构有两个核心竞争力,第一个是触达资金两端的能力,第二个是甄别风险控制的能力。这两个能力正在被技术革命很快地改变,因为移动互联第一个能力改变了,第二个能力因为有了数据能够更好的甄别风险。因为互联网的发展,技术能够快速传播,我们所经历的金融的基础设施被深刻地改变着。

云计算让我们的成本大大降低,金融行业的成本问题可以通过云计算来降低,并且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陈龙以支付宝为例介绍,“支付宝单笔支付成本大概是两分钱,以后会更低,传统金融业汇款的话可能会到1毛钱以上。”

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这三方面加起来,改变了触达的能力和甄别的能力,提高了整个金融行业的效率,当金融的基础设施被改变,无论是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都会受到很大的风口挑战,这也是当前我国整个金融行业所处的大背景。

金融从来是为商业场景、生活场景服务的,但是很长一段时间因其专业性,商业的场景是游离在金融中心之外,金融现在跟消费商业和社交的场景相对有些分离,而将来它们会越来越重合,能够与场景紧贴才能实现金融真正的价值与意义。以余额宝为例,产品非常简单,叫做货币基金,刚上线的时候有一些传统金融行业人士指出,这不算金融创新,它就是一个货币基金。货币基金最重要的本质一个是安全,一个是流动性好。余额宝之所以能够做起来,就是因为余额宝上线之后,没有改变它的属性,唯一改变的是提高了安全性与便捷性,并且与网购形成很好对接。好的消费体验造就了中国最大的基金。

陈龙认为,未来中国经济应该面临两个大的风口:一个是投资拉动变消费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可以看到央行在进行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的金融体系改革,数轴是技术驱动。往消费驱动与技术驱动转型,形成了新金融的推动力,陈龙直言,这两个驱动将成为新金融未来的发展关键。

面对当前我国风控能力、融资效率、融资成本的改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新金融行业,还是大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人,当前的金融体系已呈全覆盖趋势。“这是让我们特别激动的一个前景。”他说。

金融科技从金融生活开始

以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等为基础的大众金融、普惠性金融,与中国经济转型相匹配。

此外,普惠式金融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发展起来,也是因为有了科技的支持,可以称作金融科技。金融科技实际上是互联网金融的1.0版本,金融最终的目的不是技术有多好,而是金融能不能服务于实体和我们的生活,金融科技只是它的开端,但是如果看金融的服务效果,第一步应该是要能够与生活结合而不是与技术结合,即达到金融生活。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也是如此。首先,互联网的发展。2006年的时候中国网络市值才有200亿,到2014年的时候到占到2.8万亿,占到中国零售10%以上,2015年占到12%以上,无论比例还是绝对数值均超过了消费大国――美国。中国经济在转型,互联网催生的新的消费模式也在转型,而转型过程中需要的金融支持也在轰轰烈烈地转型,这是金融行业的商机与挑战。“所以当西方的支付公司还在说我们怎么用技术让金融变得更厉害的时候,我们已经非常自如地用支付消费了,这就是金融推动消费转型很实际的例子。”陈龙直言。

以支付宝为例,2010年双十一才刚刚开始,支付宝的峰值处理能力是每秒钟300笔,巨量交易短时间涌现,对所有金融机构的技术能力都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虽然与各银行一起反复练兵几个月,但是依然遭遇零点时分的网络支付“大堵车”。而2012年,支付宝的峰值处理能力就达到了每秒钟3000笔。2013年,跳到了云计算自主研发的模式。2015年,达到每秒8.59万笔!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成长过程,当金融跟生活结合的时候金融能够得到非常快速的发展,这是金融跟技术的结合,因为生活中真实需求的推动才能够让他不断快速成长。”他总结。

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金融机构,支付为了支持消费者的新消费,其基础能力在飞快提高,而且不断趋于安全。我国银行的止损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王永红曾在署名文章中指出,中国银行卡止损是万分之一。支付宝里面有一个账户安全险,8毛8可以保100万,说明这背后不仅有技术自信,也有强大风控能力支撑。“因此来说,中国金融业在过去十几年的发展,是值得骄傲的。”

普惠金融与信用建设同行

在今天的中国,风险甄别的能力是技术,当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的成本效率完全改变的时候,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也会改变。在过去5年中,蚂蚁金服是传统金融非常好的补充,形成“310”的体验,花3分钟1秒钟到账,0手续费。

征信方面,蚂蚁金服推出了“芝麻信用”,在开通“芝麻信用”当月,就实行了芝麻分累积制度,现在有1亿多芝麻分用户,为买家和卖家打分,有信用才会带来交易。通过“芝麻信用”,普通人都会间接掌握很多融资知识,面向农村几个亿的农民,真正的普惠金融才会做起来。

“有了支付,有了信用体系,有了安全的能力,加上一起真的能够提供各种金融的服务,这一套可以输出到农村,现在大概有超过1个亿的农村的支付宝用户,我们可以推动这一整套普惠金融在农村的推广。”支付宝在开拓市场的同时,也在不断提高我国农村市场的金融普惠能力。

此外,在全球范围内,也在输出普惠金融的模式,蚂蚁金服投资的印度Paytm公司,利用蚂蚁金服和支付宝的标准和技术,也已经让印度当地1.3亿用户获得平等的移动金融服务,并成为全球第四大电子钱包。印度虽然发行几亿张银行卡,但是通过银行卡支付只占到8%,印度有72%的卡是空的。“去年初,我们投资了一个第三方支付企业,当时只有两千万的用户,现在已经有1.3的用户了。”让人口众多但金融不普及的国家能够享受到普惠金融,陈龙表示,“这是我们非常激动的愿景。”

普惠金融的推动者与新金融的守望者

微小的事业依然能给庞大的传统金融业带来巨大的改变,这是蚂蚁金服之所以启用“蚂蚁”说法的初衷。他们定位于普惠金融的推动者、新金融的守望者。“金融是一个可以有善意的行业,可以不同于华尔街的无尽逐利,它应该是无微不至的,我认为金融最好的未来也是普惠金融最好的未来。”陈龙称,“普惠金融的普惠精神将来也会成为典型,使得我们的基础设施得到改变,也会深刻变革商业文明。”

2013年陈龙曾在公开文章中写到:“中国正在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处在情绪周期的上行阶段,笔者拥护改革,在金融创新的大潮来临之际,此文的目的,是重温金融创新产生,金融机构滥用,投资者短视和监管滞后的历史上,世纪一位伟大的投资家说,最昂贵的四个英文单词是this time is different(此次不同),历史总在重复,应该也包括此次。”

为互联网金融正名

今天对互联网金融的质疑有很多,“但其实很多风险是可以预料的,互联网金融也有做的很好的,互联网金融只是欺诈不准确,它与我们眼中的互联网金融是没有关系的。”陈龙分析认为。

美国1929年到1933年经历大萧条,当时股票市场跌了90%,投资者就高呼上当,之后再总结问题的时候才发现,存在信息披露不全、披露虚假的信息、利用杠杆制造泡沫、挪用甚至侵吞投资者资金等问题……“这与我们今天听到的词非常熟悉,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相似。”因此,需要建立一整套的监管体系,需要行业自律。

关于投资者容易被骗,陈龙认为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信息不对称。企业经常不披露足够的信息,甚至披露假的信息,因此,要对企业披露风险揭示。二、金融中介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金融中介是有道德风险的,因风险是滞后的,金融中介要进行监管审核信息披露,建立救助补偿机制。今天的跑路,与上个世纪美国花旗的基金丑闻、欺诈,完全是如出一辙。三、投资者投资不适当。其实投资者会不会被骗,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投资者投资行为是否适当。

互联网金融是有门槛的,它不但需要有普惠金融的初心,因为互联网能够触达很多不懂金融的人同时要有技术能力、大数据能力、金融专业能力。结合信息披露,他认为,“什么样的人适合做什么样的产品是有门槛的,当把这些结合起来的话,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做的很好。”新经济需要新金融,中国互联网金融对推动普惠金融做出了显著贡献。“金融的本质不变,保护消费者的本质不变,监管的本质不变,政策方向应该是规范发展,鼓励竞争。”陈龙认为。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10

关键词: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14日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转型中,除了注重供给侧的改革,也高度关注需求侧的刺激,因为消费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因此,消费金融成为推进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重要手段。本文认为,消费金融是与消费者消费行为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金融的概念不断地被刷新、填充,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及探讨。

一、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虽然我国消费金融起步晚,但近几年由于网络的发展而得到迅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2月份公开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GDP从2011年到2015年连续降低,经济增速变缓,但由于前几年的增速过快导致的部分制造业产能过剩,房地产供大于求的问题日益加重,这些问题均需要尽快解决,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未来的几年内消费将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主力。中国消费对GDP的贡献率平均在50%,依然很低,但@也说明中国的消费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所以,当消费成为经济增长主要动力的时候,消费金融将成为加速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消费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被称为互联网消费金融。而近几年,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分期乐、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社会各个阶层的人都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在消费金融试点逐步放开的背景下,很多传统消费金融服务公司开始改革,提供各种消费金融服务。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消费金融服务线上和线下的融合已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正高速发展并且其发展潜力巨大、空间广阔,由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可以看出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一片大好。

二、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固有的消费观念与习惯障碍。在很多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在信贷结构中的比重很大,大约在60%,通过信贷方式来借钱享受现在生活上的消费的这种消费方式已经成为很正常的事情,而在我国,消费信贷在信贷中的比重不到20%,那是因为国人的固有思想就是“量入为出”,如果是超出他们所能承受的消费水平的消费,大多数人会选择放弃,很少会去以消费信贷的方式进行消费。在我国,由于固有的思想影响,有房子才能成家立业,所以导致很多人会选择贷款买房,以至于其在个人消费信贷中的比重达到了70%,而相对于住房信贷来说,其他消费品的消费金融则明显存在不足。虽然现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状态很好,但其仍然只是以大学生群体,年轻上班族为消费主体,在消费群体上,传统的消费观念及习惯对消费金融的影响极其严重。

(二)不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每个地区的发展都会影响该地区居民的收入、教育等,而这些就会间接影响该地区的消费需求,从而影响消费金融的发展。在我国的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比较不发达,这些地区的收入和储蓄能力存在很大的不足,而这些因素对居民的消费产生的影响就会相对发达地区高的多。在目前的制度下,如果是靠提升社会保障,来促进各地区的消费,很明显各个地区的区别很大,存在很大的问题。还有就是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也会对消费产生影响,比如现在网络发达,好多消费都可以在线上进行,而很多六七十年代的人对电脑一窍不通,这就使消费金融在这一年龄阶段存在很大缺口。而且在我国,人口教育程度对消费的影响也存在地区的差异,中西部地区的教育水平较低,对消费金融的影响较大,但其在东部地区则不太显著。

(三)个人征信体系的不足。由于国内征信机构发展相对迟缓,征信产品种类过度单一,导致个人征信体系的缺失,成为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的障碍,造成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的严重不足。

虽然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报告有其存在的价值,但个人信用报告在信贷决策中的使用,仍存在许多问题。突出的是,在传统金融机构中,依据个人信用报告的信贷服务覆盖的范围太窄。商业银行完全基于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授信时通常会面临以下两种情况:之前经常欠债不还的由于很多原因可能开始认真履行偿债义务;而一个欠债的人,只要能够继续借新还旧,就能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但很可能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这些个人信用报告都没有反映出来。

(四)消费金融纠纷解决方式的不足。在现有的法制下,为消费者投诉、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金融类争议所提供的适当途径并不多,这就导致当消费金融纠纷发生时,由于相应的处理机制缺位,难以满足及时高效解决金融纠纷的需求。

我们经常可以发现,通过媒体途径或者类似于政治途径谋求金融纠纷解决,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功”。金融纠纷通过此类方式解决,虽然从表面上看,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但这绝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也不允许这种“媒体审判”、“舆论判决”等现象存在。这些情况都充分的说明我国消费金融的法制还不健全,消费金融纠纷的解决方式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三、我国消费金融发展建议

(一)普惠金融知识,转变居民消费观念。消费金融知识的普及发展对改变居民消费观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消费金融知识的普及与发展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其必要的前提是国家政府对其的支持与鼓励。政府需要在消费金融的监管和规范方面加强管理,还需要鼓励,促进消费金融的创新。政府的这些策略可以加快消费金融知识的传播,还会促进消费金融知识普及的良好发展。消费金融知识可以使消费金融发展得更加迅速,从而带动经济发展,构成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这样的环境下,居民的消费金融习惯就会自然而然形成,进而改变他们的消费观念,加快消费金融的发展。

(二)着重发展不发达地区。由于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会造成消费金融发展的障碍,所以应该着重发展不发达地区。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消费金融发展:在社保方面,中西部的力度要加大,促进中西部的经济发展,使东部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收入差距减小;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注重对住房价格的控制,并在中西部地区的住房贷款上提供优惠政策;在中西部加大教育投入,从而提高其人口素质,还要引进人才来支援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影响其居民的消费需求,从而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

(三)完善互联网征信体系。互联网征信是指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来收集用户的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评价,这里的用户信用信息是实时更新的,可以看出用户的信用级数。征信体系在不断创新,在2015年1月,首款互联网信用产品“芝麻信用”由阿里推出,它是收集阿里电商圈里的信息来为用户进行信用评分。而在银行业有研究表明,越是共享程度高的,其所承受的信用风险越小。由此可以看出,银行间信息共享可以减小其风险。对消费金融公司来说,需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还要加强个人征信的能力,从而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

(四)加快制定消费金融相关法律。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重要保障。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影响不断增加,必须合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修订和更新,才能使消费金融在发展中的需求得到满足,从而有效解决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对促进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下,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导致法治的管辖范围产生漏洞,即涉及不到的地方,所以随着消费金融产品的创新,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尽快***,为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旭,周菁,赵子健.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对我国的借鉴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6.

[2]康远志,胡朝举.互联网环境下消费金融的商业模式、发展趋势与价值创造[J].金融理论探索,2016.

[3]李宁.我国消费金融发展模式研究[J].时代金融,2016.

[4]尹一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

[5]刘山.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范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十篇,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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