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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关系论文十篇

时间:2023-06-08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篇1

全球化(Globalization),这一概念最早由哪位学者使用,是什么含义上使用的,目前无法考证。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由Theodre·Levitt在1985年的《市场全球化》一文中首次提出[1]。它是指由于高新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迅速发展,导致运输和通讯成本大幅度降低,从而直接推动了国际贸易、投资、金融和人才等经济因素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使整个经济空前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逐步迈向一体化的过程和现象。但全球化一步入学术殿堂便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90年代以来,频频出现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及人类学诸研究领域中。学术界对一个概念或问题作多视角的探讨,尽管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均有助于加深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把握。但我们不应该把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把原本约定俗成的概念内涵扩大化。把远古已在进行或目前可望不可及的遥远的梦想如全球政治一体化、全球文化一体化以及全球性问题等通通囊括到全球化之中,似嫌牵强,又难以把握。窃以为“全球化”从提出的最初本意、从其核心内容来看主要是指“经济全球化”,亦即是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流动、优化配置和重组,是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融为统一的相互依存的经济体系的进程和现象。正如在1990年第一次完整提出“经济全球化”概念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前首席经济学家奥斯特雷(S·Ostry)提出的:经济全球化是“生产要素正在以更快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从而实现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最优配置”。

经济全球化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场经济在世界各国不断扩展而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大工业建立了由美洲的发现准备好的世界市场。世界市场使商业、航海业和陆路交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创业,到处建立联系。”还说:“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2]。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正在继续发展,且表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

1.生产经营的全球化

美国学者D·F·西蒙认为,经济全球化就是产业全球化。因此,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特点是生产经营的全球化。而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生产和流通活动的跨国公司又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动力和主体力量。经济全球化突出地表现在跨国公司的急剧扩张上,1994年来,世界性的企业并购浪潮规模不断扩大,一度震惊世界的波音——麦道公司合并、奔驰——克莱斯勒公司合并和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合并等消息很快被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兼并事件所淹没。1999年初美国沃达丰公司以560亿美元吞并美国空中通讯公司,9个月后,这家新公司又被美国大西洋贝尔电子公司收购。美国家用产品公司与沃特兰伯特公司宣布了总值709亿美元的合并计划,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制药企业。加拿大阿尔坎铝公司、法国佩西纳公司和瑞士铝隆察集团合并成了全球最大的制铝公司,年销售量216亿美元。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世界微波通讯公司宣布以近130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美国第三大电话公司斯普林特公司。年底,英国沃达丰空中通讯公司以1480亿美元收购了德国曼内斯曼公司。企业的兼并额从1996年的1.14万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2.5万亿美元,1999年更达3.4万亿美元。企业的跨国兼并极大地优化了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实现了规模效应;使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长。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1998年全世界已有6万个跨国公司母公司和60万个在国外的子公司和附属企业,(而1980年,全世界跨国公司仅1.5万家,境外机构仅3.5万个)[3]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全球生产和销售体系,这些跨国公司控制了全世界1/3的生产,掌握了全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70%、2/3的世界贸易、80%的专利和其他技术转让,他们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生产和销售,使国际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程度越来越高,形成了统一的国际生产体系。一项最终产品,它的零部件制造、它的不同生产阶段,可以同时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进行,从而可充分发挥各自的技术、劳动力、原材料等不同比较优势,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优配置。生产和经营的全球化还表现为产业分工的全球化,产业分工从一国以传统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分工发展成为范围广泛的以现代工艺、技术为基础的分工;从产业部门之间的分工发展到各产业部门内部的分工;从单一产品的分工发展到产品型号、产品零部件和产品工艺流程的分工,并形成世界性的产业分工网络,每一生产环节都成为世界生产体系的一部分,成为商品价格链中的一分子。

在生产经营的全球化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过去20年来,国际直接产业投资一直保持大幅度增长,在国际资本流动中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从1983年到1995年,每年平均增长17.2%,大约是国际贸易年增长率的一倍。1997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额达4600亿美元,是1970年的10倍。到2000年,国际产业直接投资总额为11000亿美元,比上年又增长了14%,其中80%以上流入发达国家[4]。同时国际证券业投资迅速发展,1993年流动金额为8185亿美元,1994年则达到9524亿美元,1995年增加到12584亿美元[4]。通过国际投资的迅速增长而促成的全球生产和销售的联合,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和新的趋势。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始终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导力量。有资料表明,最大的1%的跨国公司拥有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50%,按资产排列的世界100家最大跨国公司控制了约1/3的世界对外直接投资[5]。

2.贸易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的另一重要表现是贸易的全球化。国际贸易是世界经济中一个古老的现象,它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近年来国际贸易年均增长速度比世界GDP年均增长速度高出一倍以上。1990-1995年间,世界贸易年均增长率为6%,同期世界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1%。1998年,全世界的商品出口总额为54148亿美元,按现价计算比1950年增长了100倍。此外,在1950年还可忽略不计的服务贸易,到1998年已增至13263亿美元。1998年的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占该年GDP总额288622亿美元的23.4%,这意味着世界各国每年平均有近1/4的GDP不经过国际贸易便无法实现[6]。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从没有今天这样紧密。同时,国际贸易货物品种也日趋多样化。在世界贸易中占出口1%以上的货物从过去的11种增加到现在的20多种。在发展中国家出口货物中,占出口中1%以上的货物种类从过去的6种增加到现在的20种。国际经济的发展使世界贸易格局和贸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电子商务(EC)、电子贸易撮合(ETM)、电子资金转帐(ETF)等电子化贸易手段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协定实现了贸易自由化。1995年正式启动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法人地位对成员国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标志着全球贸易体制基本形成。可以预见,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继续推进,资金、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将在全球范围内更加自由、更大规模地流动。

3.金融资本全球化

当今,无论是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形式的商品资本国际化,还是以国际信贷资本为主要形式的货币资本国际化都在迅速发展。随着生产、贸易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全球金融也日益融合,西方国家的大银行掀起了大规模的合并、收购活动。如法国里昂信贷银行买下了大通曼哈顿银行在比利时和荷兰的附属机构。1998年美国万国通宝公司和旅行者公司进行了世界最大的金融合并行动,涉及金额1500多亿美元,美国国民银行与美洲银行合并组成美国第一大银行。1999年日本兴业银行,第一劝业银行和富士银行结盟,总资产约141万亿日元,超过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德意志银行。日本住友银行和樱花银行合并后资产达99万亿日元(9250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德意志银行以102亿美元收购美国第银行信孚银行,总资产也达8300亿美元。欧美金融市场已变成名副其实的国际金融市场。不仅如此,金融资本也在迅速扩大。目前,除美、欧、日三大金融中心继续发展外,亚洲的香港、新加坡和泰国等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也成为全球金融业的新热点,大量国际资本纷纷涌入,使国际资本规模进一步扩大。

另外,金融业的电子化使得外汇交易和资金转移在客观上不受时空限制,可以在瞬间完成。许多国家的金融市场已同外国结成电脑网络,金融业务发展迅猛。1973年全球每日外汇交易量只有150亿美元,1998年则增至每日150000亿美元。1993年国际融资总净额只有2750亿美元,1997年增至75850亿美元。1970年实现经常帐户交易货币可交换的成员国只有35个,占成员国的30%,到1999年增至137个,占成员国的76%[7]。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先后波及日本、韩国、俄罗斯、拉美、北非和北美,造成全球金融市场一片混乱,股市连续全线狂跌,致使欧美强劲的增长势头也有所减弱,这从反面说明世界金融业已发展到彼此难分的地步。

4.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全球化

五六十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新科技革命推动着世界经济从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发展,信息、智力和知识渗透到生产的每一个过程,成为经济增长的倍增器。技术创新也越来越国际化,国际技术合作与联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和相互控制逐渐加强。经过国际合作与支持的项目,比同类更具竞争力,国际技术转移、高科技产品的国际贸易以及科技人员的国际流动日益增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息和交通领域的革命,它使生产力突破了各大洲、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自然地理障碍,突破各国家、各民族的狭小疆域概念,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开展广泛的经济交流和合作、人员往来、信息与技术交流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已把世界经济用网络连成一个日益紧密的整体。

目前,信息传播的趋势是网状结构,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收音机、电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与互联网络等新老传播手段,正把世界联成一个小小的“地球村”。任何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彻底封锁信息,2001年9月11日早晨,连人带机撞击美国世贸大厦和五角大楼的恶性恐怖事件,瞬间便传播到世界各地。而有了计算机互联网络,银行可以每天处理1.5万亿美元的货币交易;证券市场每年可处理几十万亿美元的证券交易;海陆空运输可以从容地把数亿个集装箱送往世界各地;跨国公司可以了如指掌地指挥全球的分厂在流水线上按顾客的需要产生出同一牌号、不同个性的产品(如汽车)[8]。信息产业正在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世界正进入信息时代。

5.市场全球化

世界经济通行的规则是市场经济规则,只有市场化才能使世界经济找到共同规范和共同语言。因此市场化是全球化的基础。但90年代以前,在世界上1/5的土地上,实行的仍然是计划经济,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仍然很不健全。而冷战结束以来,占世界人口一大半的原有和现有社会主义国家以及60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推行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市场化的浪潮在全世界迅猛发展,为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范围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995年12月7日,法国《世界报》指出:“5年前市场经济只涉及到世界6亿人口,再过5年,市场经济将涉及60亿人口。”[9]美国财政部副部长萨默斯也说:“将来,历史学家回顾我们这个时代的时候,他们视为最突出的事件也许不是两个集团之间斗争的结束。这么多的国家转向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这样一种前所未有的局面,也许是震动更大的变化。”[9]如此多的国家都在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单一的经济体制的基础。从地域上说,也只有在前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开始融入世界经济之后,世界经济才真正地具有了全球经济的特征。不仅如此,早在实行市场体制的发达国家也仍然在不断调整政策,进行改革,设法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6.区域经济组织不断发展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和具体表现。由于全世界国家、人口、民族众多,各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千差万别,它们的利益、目标和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决非短期内能够实现。而处于同一地区的各个国家由于天然的地缘关系往来密切,文化、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相同或相近易于沟通,历史渊源深厚等,在国家经济生活要求跨越国界,走向世界,在国际经济跨国竞争日趋激烈,单靠一国力量不足以抗衡的今天,更容易求同存异,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建立地区经济组织,实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从而实现地区范围内务国家间的优势互补,促进资源在本区域的有效配置,促进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因此,冷战后,随着国际形势的缓和与经济成为国际关系的重点,各种区域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据统计,全世界目前共有大大小小的区域性或次区域性组织110多个。其中最有影响的有1993年正式形成的欧盟(ECU),建立了统一的大市场,15个成员国开始在贸易、投资、资本和劳动力转移等方面进行深层合作。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从此欧盟成员国有了统一的货币,这大大促进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产业合作和经济一体化进程。与此同时,其他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也在不断加强。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1991年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和巴拉圭“南美共同大市场”成立;同年10月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玻利维亚5国撤销关税壁垒,组成“安第斯集团”;1993年东南亚自由贸易区(AFTA)正式成立;1995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开始实施亚太地区贸易及投资自由化等。无怪乎1997年2月19日的《日本工业新闻》说,世界市场正进入地区经济圈时代,绝大多数国家已经纳入地区性经济组织之中,有些国家甚至参加两个甚至更多的组织。而且区域经济组织仍有扩大和深化的趋势,使得全球经济联系不断向纵深发展。

总之,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抗拒的世界历史发展趋势,正如著名经济学家J·H·邓宁所说:“除非有天灾人祸,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不可逆转。这是技术进步的结果,而技术进步的趋势本身不可逆转。”[10]世界贸易组织前总干事鲁杰罗也断言“阻挡全球化,无异于想阻挡地球自转”。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一种新的国家经济体制,它反映了国际经济关系领域的一场深刻的变革,这一变革也给当前国际关系带来全面深刻的影响。

1.促进国家间特别是大国间的协调与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一个统一的全球经济系统正在逐步形成。各国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利益错综交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同时各国对世界市场的争夺也日趋激烈,争端和摩擦接连不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而传统经济体制下的零和、输赢规则已为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的非零和及双输、双赢规则取代,要么一损俱损。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经济实力多么强大,都不能我行我素。各国,尤其是各大国,在处理相互关系和国际关系时客观要求相互沟通。协调与合作正在成为大国关系的主旋律。

近年来,中美关系的改善和发展,就与经济全球化这一因素密不可分。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美国是最大的发达国家。冷战结束之后两国关系麻烦不断,一度曾面临严重危机。但是,由于两国经济上的互补性很强,中国拥有广大的市场和发展潜力,美国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急需开拓国外市场,因而,中美间的经贸关系仍迅速发展。美国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是美国的第四大贸易伙伴。对中国的直接出口为美国提供了30多万个就业岗位,双边贸易至少为美国工业和服务业提供了上百万个工作岗位。经济上的互惠互利推动着两国间的接触、对话不断发展,双方搁置分歧,增进了解,加强协调,扩大合作。两国建立了面向21世纪的建设性战略伙伴关系。两国元首频繁互访,并设立首脑热线,及时就全球问题交换看法和意见。中美两国还在资源、能源、环保、安全等全球性问题上进一步加强合作。

2.对南北关系产生双重影响

南北关系的实质是发展中国家摆脱发达国家经济和政治上的剥削与控制,谋求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经济全球化对南北关系产生了双重的影响。从积极的方面来看,首先南北关系长期以来的紧张态势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过去南方对北方的单向依赖已变成双方的相互依赖和相互竞争,南北经济交往的规模和密切程度空前增强。彼此都认识到,只有保持南北双方和谐发展,世界经济才能得以健康地运行。双方都在处理南北关系时表现出务实性和灵活性,放弃了一些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抓住新的发展机遇,缩短了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南方的国际地位有所提高。南方国家之间要求加强经济和科技合作的呼声很高。

从消极方面看:(1)冲击了发展中国家的,便利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嫁危机。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无国界经济逐渐发展的过程,它要求国家减少干预,甚至出让部分经济决策权,由全球协调和仲裁机构去实行。从理论上看,让渡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都是对等的,而且都可以共享。但是,实际上,发达国家往往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制定国际规则的便利,单方面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在发生危机时又向发展中国家转嫁危机,增大了发展中国家承担风险的概率。东亚金融危机就是由于发达国家的投机资本钻了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和解除金融管制的空子而引发的,这本身就是出让的结果。而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紧急援助贷款,又是以发展中国家出让,放弃亚洲发展模式为条件的。有的东南亚国家把这一模式称为“新殖民主义”。所以,南北关系的实质依然是控制与反控制、干涉与反干涉的斗争。

(2)扩大了南北两级分化和贫富差距。市场经济就是实力经济,其成果按实力分享。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家,由于经济实力不同而所得相差十分悬殊。因此,随着社会财富的大量增加,财富的集中程度也越来越高。1997年9月在香港举行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的资料显示,1965年,世界上7个最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是7个最贫穷国家人均收入的19倍,而到1995年这一差距扩大到38倍。目前,主要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超过2万美元,而发展中国家还有13亿人的年均国民生产总值不到500美元,全球还有1亿人每天在挨饿,15亿人上不起学。

(3)使南南合作面临挑战。七八十年代,在77国集团和石油输出国组织等南方国家组织的主导下,南南合作曾取得过巨大的成就,一度被视为南方国家摆脱北方的经济控制,走上自主发展之路的根本途径。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南方国家间经济实力有限,经济结构趋同而缺乏互补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也在扩大,南南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为经济上存在互补性的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的合作提供了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平等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金融新秩序的新的“游戏规则”的制订。这又要求首先加强南南合作。

3.推动区域内国家联合

经济全球化带来世界市场的激烈竞争,各个国家,特别是弱国、小国,都希望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但是一个国家又往往力不从心,于是有着地理、文化等若干共同因素的国家就通过区域内国家的联合,通过地区经济一体化来加强争夺市场份额的能力。近年来,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不断增多,60年代只有9个,70年展到28个,80年代有32个,到1997年达107个,共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有的还参与了多个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

地区经济一体化又进一步对国际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促进地区范围内的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地区化的经济组织是以承认成员国平等为前提的,发达国家不能对发展中国家颐指气使,为所欲为,而比较注意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而且,各种经济一体化组织都有程度不同的合作形式和规范,这就为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提供了制度保证,有利于促进南方国家的发展。

二是维护地区安全和稳定。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为了给本地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或者为了增强区域集团的实力地位,往往还注重加强其他方面的合作,从而维护了地区安全和稳定。美洲国家组织1998年10月就成功地调解了厄瓜多尔和秘鲁长达50多年的边界争端,两国议会都表示无条件地接受保证国提出的解决有争议领土的方案,这是在地区一体化框架内和平解决争端的成功范例。西非经济共同体也成功地化解了长达9年的利比里亚内战。

三是有助于世界多极化趋势的发展。地区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必然要求用制度来巩固其成果,这就导致地区经济一体化逐步向政治一体化发展。地区政治一体化则极大地改变了世界政治力量的对比,促进了世界多极化的进程,例如:建立于1967年的欧洲共同体,从最初的6个成员国不断扩大,并向纵深发展。1995年扩大为15国的欧洲联盟,盟内生产总值达到7.5万亿美元,占该年全球生产总值23万亿美元的1/3,首次超过美国该年的国内生产总值6.26万亿美元。欧盟成为与独霸世界的美国抗衡的一大力量。政治上,1991年12月,共同体各国首脑会议通过了《欧洲政治联盟和经贸联盟条约》(简称马约),向建立全面超国家一体化的欧洲联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97年10月欧盟15国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进一步促进了欧盟的政治一体化进程;1999年1月1日,欧盟中的11个成员国建立经济货币联盟,统一使用欧洲单一货币——欧元。这标志着一个新欧洲由理想初步变成了现实,它将大大增强欧盟的经济和政治实力,并进一步冲击美国经济和它的世界霸权,对世界政治和国际关系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亚洲东盟、拉美南方共同市场、非洲的东南非共同市场等发展中国家集团也在成为影响经济政治的重要力量,这些力量的发展有助于打破超级大国对世界的主宰,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7]。展望世界未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它对国际关系还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此,我们应在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背景下,把握当前国际关系的种种特点,趋利避害,抓住机遇,促进我国的振兴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姜鹏.对全球化的起源、含义及其研究现状的考察[J].太平洋学报,2000,(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英文版)[R].联合国出版,1999.

[4]王述英,姜瑛.论产业全球化和我国产业走向全球化的政策选择[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8).

[5]郭连成.经济全球化正负效应论[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8).

[6]宫占奎.国际贸易发展趋势与中国政策选择[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

[7]常欣欣,刘绵勇.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关系的影响[J].当代世界,1999,(2).

[8]沈骥如.新世纪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我国的对策[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4).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篇2

关键词: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 调节关系

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但是,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说:“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因此,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

一、国内外相关学说之呼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双重失灵”

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原则。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预”与“需要”。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此需要国家的“干预”;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干预应当“适度”。也就是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是平等的,若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干预”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制色彩过于浓厚,因此,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预”。

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他认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私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即“政府干预”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预政府”。

综上,无论是国内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从克服“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国内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克服“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对“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进行调节。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论文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经济法“国家调节说”(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预的调节规制关系,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内“经济法”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说”就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①前者体现在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国家,就不能理解它。”

此外,“国际调节”也应当根据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功能分为“国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以及“国际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也就是说,“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与“国际调节之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即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具体而言可理解为涉外经济法;“国际调节之法”即各种国际机制所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以及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克服“双重失灵”的调节之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调节活动中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由此可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然此定义在语言表述上与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相同,但最关键的是,两个概念中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在范围上有着重要差别。具体而言,漆多俊教授所说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指在国际法对国家调节经济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而本文所理解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国家在调节与本国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时与私主体(本国或他国私主体)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第二,国际立法在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调节关系。较为特殊的是,在这组调节关系中,被调节者是私主体,但调节者与立法者不一定一致,其构成可能比较复杂,既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国际组织。如:《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定》由wto制定,但反倾销的调查、裁决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执行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但同时,作为立法者的wto也会参与到调节中来,如《反倾销守则》第16条规定:“特此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应立刻通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

。第三,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的的经济调节关系。

三、总结

上文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图表:

国际法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在直接调节国际济活动时所发生的公、私主体(详见上一段)间的调节关系各种国际机制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国际机制与国家间的经济调节关系机制创制的对各国政府调节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注释:

①当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除法律调节外,还可以用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调节,本文只讨论法律层面的国家调节。

参考文献:

[1][德]彼得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刘燕南.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篇3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主要学说的相似之处,总结出经济法律的目的与功能——克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再通过借鉴国内经济法的“三三理论”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论文关键词: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 调节关系 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但是,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说:“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因此,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 一、国内外相关学说之呼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双重失灵” 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原则。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预”与“需要”。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此需要国家的“干预”;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干预应当“适度”。也就是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主权是平等的,若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干预”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制色彩过于浓厚,因此,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预”。 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他认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私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即“政府干预”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预政府”。 综上,无论是国内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从克服“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国内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克服“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对“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 的行为”进行调节。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经济法“国家调节说”(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预的调节规制关系,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内“经济法”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说”就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①前者体现在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主权国家,就不能理解它。” 此外,“国际调节”也应当根据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功能分为“国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以及“国际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也就是说,“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与“国际调节之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即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具体而言可理解为涉外经济法;“国际调节之法”即各种国际机制所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以及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克服“双重失灵”的调节之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调节活动中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由此可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然此定义在语言表述上与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相同,但最关键的是,两个概念中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在范围上有着重要差别。具体而言,漆多俊教授所说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指在国际法对国家调节经济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而本文所理解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国家在调节与本国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时与私主体(本国或他国私主体)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第二,国际立法在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调节关系。较为特殊的是,在这组调节关系中,被调节者是私主体,但调节者与立法者不一定一致,其构成可能比较复杂,既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国际组织。如:《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定》由WTO制定,但反倾销的调查、裁决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执行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但同时,作为立法者的WTO也会参与到调节中来,如《反倾销守则》第16条规定:“特此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应立刻通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 ”。第三,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的的经济调节关系。 三、总结 上文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图表: 国际法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在直接调节国际济活动时所发生的公、私主体(详见上一段)间的调节关系各种国际机制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国际机制与国家间的经济调节关系机制创制的对各国政府调节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注释: ①当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除法律调节外,还可以用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调节,本文只讨论法律层面的国家调节。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篇4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也是法学院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材中,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为不少法学院的授课教师所采用。该教材根据陈安教授的“国际经济法学边缘性理论”确定了比较庞大的内容体系,包括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八个部分。 经过多年的研讨,该理论已为我国绝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所认同。不少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教材也采取了基本相同的内容体系。对于初次接触该门课程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直接接触和感性认识,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理论基础及其庞大的内容体系往往使得他们感觉无法系统地了解和掌握该学科内容。由于课时有限,教学内容的讲授需要进行选择、突出重点,另外,还要使学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学科理论和内容体系,为此,该学科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 基于上述情况,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学习和教学都存在较多困难的课程,它包含与国内法不完全相同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不但要求教师和学生理解和掌握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理论基础,而且要求教师和学生系统地了解国际公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方法就成为授课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是一门基础性、国际性、发展性突出的法学专业课程,根据作者的教学心得,在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本科教学中,结合其鲜明特点来运用教学方法可以产生较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 一、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基础性与传统教学方法 如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体系庞大,而且包含学生不熟悉的知识体系和知识背景———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可是,教师是无法在五六十个课时内将该课程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制度充分展示给学生的。为此,很多法学院开设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等选修课程,以使学生更全面、更细致地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制度。由此可见,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突出其基础性的特点。换言之,在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应当首先重视该学科基本理论的讲授,尤其是与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相联系,并以此为基础,尽可能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相结合,展开介绍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中的各项法制。例如,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一方面要强调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条约法原理与其学习上的密切关联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国际条约法原理讲授具体的国际经济条约,这样可以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既能够明确学习国际经济条约的角度,又可以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事实上,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基础性也是由其基本理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国际法体系是学生不太熟悉的法律体系,为了使学生能够系统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具体内容,帮助学生打好扎实的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就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教学任务。对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是最为有效的教学方法。 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包括讲听式或讲记式,即教师讲授、学生听讲和记笔记,因为课时有限,课堂提问和讨论的时间不多。 这种方法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背景。 不过,这种教学方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其形式有些刻板枯燥,学生的学习较为被动。 多媒体教学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 多媒体教学不仅可以省去板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而且可以形象地展现抽象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为了充分发挥多媒体在教学中的作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要求就要提高,换言之,课件的内容应该丰富充实,扩展教学内容,能较好地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当然,多媒体并不能完全代替教师的讲授,教师需要通过多媒体的展示突出讲授课程内容的重点,指出难点内容并作出分析,拓宽和强化学生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二、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国际性与双语教学方法 作为国际法法律体系的主要部门法之一,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具体制度具有突出的国际性特征。这是由其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是国际经济条约,此外,对于国家经济关系或国际经济活动的规范,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还制定了大量的国际软法文件。就这些内容而言,外文尤其是英文的条约文本或相关文献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双语教学方法成为教师广泛提倡的教学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等一些高校法学院陆续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对其双语教学正在进行积极探索。 不过,目前该课程的双语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面临许多瓶颈,难以保证教学效果。例如,合适教材的选择、教师资源短缺和师资培训、教学内容的安排以及教学方法的运用等问题[1]。另外,国际经济法学的课时已明显不足,如果完全采用双语教学,课时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的学习难度是较大的,这无疑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对学科知识的系统掌握。不过,就国际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一定内容进行双语教学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性的认识。例如,国际经济条约的英文文本往往是作准文本,以其作为讲授内容,不仅能帮助学生更为准确地理解条约规定,而且可有效促进学生对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律英语的学习,提高他们阅读和理解英文文献的能力。因此,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选修课程中开展双语教学倒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2]。尽管上述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得到解决,但是我们应当明确,双语教学对于培养既掌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语的、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p#分页标题#e# 双语教学模式的建立、发展改进是法学(包括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国际性而言,比较研究的教学方法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般说来,在国际法的理论中,国际法的立法主体就是国际法主体———国家自身,具体而言,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的制定者就是条约的缔约国。在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时,国家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其国内法制。 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讲授时,教师有必要介绍各国相关国内法制的主要特点,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条约的缔结以及国际习惯法的产生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理解,深化学生对国际经济立法问题的认识。 三、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发展性与网络教学方法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性是明显的,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也随之变化发展着。 当代国际经济立法的主导者仍然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为国际经济立法提供了必要的场所,而他们的网站则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制定、修订的信息。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公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有用资源,世界贸易组织网站是学习和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制度的重要资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资源等。为了引导学生关注和追踪了解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实时了解国际经济法制发展中的前沿问题,网络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网络教学是信息技术手段在教学中运用的一部分,其运用在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了一般利用网上教学资源进行教学内容的自学以及通过网络课堂与学生进行教学互动等方式之外,网络教学的形式应该更加广泛地实现对互联网资源的真正利用,通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南方中心等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和第三世界网络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网站,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动向及其发展趋势。作为教师,不仅自己要经常、及时地了解网络资源,而且要把网络资源介绍给学生,教给学生利用网络资源的方法。这样,教师的课堂教学就会事半功倍,学生的自学能力也会有很大提高。 这种重视网络资源的网络教学方法能更好地体现出多媒体教学的创新性法学教学理念: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3]。 另外,鉴于国际经济法学的综合性、边缘性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说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及民商法等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尤其是其间的交叉与重叠。 综上可见,在授课当中,教师应当根据法学课程的特性采取各种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 动性。 四、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的繁复与学习方法的强调 如前所述,用以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边缘性法学学科[4]。作为一个具有综合性的边缘性学科,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体现了突出的繁复性特征。为了帮助学生系统了解和掌握该学科的内容体系,教师必须重视在授课之初向学生介绍并强调学习方法的有关事项。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为了帮助学生较快地熟悉课程内容,首先,教师应当告诉学生学习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的角度和路径;其次,告诉学生学习资料的类型、种类和不同学习资料的研习方法;第三,告诉学生必要的学习工具,如工具书、重要的专业书籍和专业期刊、主要的网络资源;第四,提醒学生保持对重大国际经济活动或事件的关注等。其中,外文资料及其学习方法是教师应当着重介绍和强调的。教师应该在教学过程中经常鼓励和指导学生对外文资料的学习。学习方法的了解和掌握,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尽快地进入本学科的学习状态,而且可以推动学有余力又感兴趣的学生进一步深入探知,锻炼其自学能力和研究能力。 除了学习方法之外,学习思维和视角也是教师应当提醒学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性、国际性、发展性和繁复性都要求学习者采取一种宏观的思维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视角,其视野应当始终关注国际社会和国际经济关系。 五、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与互动式教学方法 此外,还有一些能够很好地促进师生互动、增进学生学习能力和运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值得教师采纳。 例如,对于一些重要的经典案例和现实案例,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方法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立法实践和争端解决实践的理解,尤其是其理论和实践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其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的能力,增强其实际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使其能够逐渐积累综合的职业能力。为了促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拓展学生的知识,在设计和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应当对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呈现、案例的思考问题、案例教学的目标和案例评价总结等环节进行精心准备。 #p#分页标题#e# 在案例教学中,首先,案例的选择需要体现案例的教学价值,实现上述案例教学的目标。其次,案例教学的时间需要合理计划。 一般而言,案例教学适宜安排在一章相对完整的教学内容之后,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再次,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当要求学生找出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最后,在案例分析总结当中,教师不仅需要向学生提示有关法律规则的适用和案例问题的解决,而且需要引导学生掌握分析方法和分析思路。 又如,为了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表述能力,拓展他们的思维视角和视野,在课堂教学中组织学生讨论某些问题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首先,问题的选择需要考虑该问题涉及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实践,考虑体现问题讨论价值的争议性。 其次,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辩论,鼓励学生自由发挥、大胆论证、相互评论、敢于质疑。最后,在评议总结时,教师应当提示学生注意相互之间的学习,尤其是彼此不同的思考角度和思维方式,使学生明确辩论结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辩论而获得丰富的思维视角和开阔的知识视野。 讨论式教学方法的目标是通过辩论澄清模糊认识,使零星的、散乱的感性认识上升为条理性的、系统的理性认识,实现知识的升华,以及提高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能力[5]。该教学方法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而且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6]。 在教学过程中,经常有学生提出希望教师能够讲授与司法考试有关的问题。笔者认为,授课当中兼顾提及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有利于实现师生互动,增强教学效果。概言之,“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 总之,教师应当根据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特性来采取和创新教学方法,而且,应当通过教学方法的有机组合和合理配置运用多层次的互动式教学方法,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篇5

作为一名从事国际关系专业教学与研究的教师,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国际关系理论为什么要把国家拟人化,为什么国际关系理论几乎无所不包,但又似乎没有独立的学科“人格”?例如它借鉴了经济学等学科,可是它所借鉴的任何一个学科的内涵与外延都比它自身大。如果是这样,国际关系专业的本科生无法熟练掌握经济学、政治学等国际关系研究所借鉴的学科方法,而只能是学习着“东拼西凑”来的方法与工具,一直在各个学科的边缘“行走”和摸索,甚至无法发起像样的挑战。如果国际关系学界的“学霸”们,包括秦亚青、王逸舟、阎学通、倪世雄、唐世平等著名学者也并非是国际关系专业科班出身[1],那么作为本科的国际关系教育,如何能够突破瓶颈,在国际政治经济学领域能够与一流的经济学家对话,在现实主义领域与一流的政治学家对话,在建构主义领域与一流的心理学和教育学家对话,事关运用这些国际关系理论如何从它所借鉴“本源”以及如何准确使用它所借鉴的方法,并非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国际关系理论要发展,首先要建立在对该理论熟悉的基础上,然后才能够进行“批判”进而用新的理论来补充完善,但是如果学习者对该理论所借鉴的“母学科”了解不多,是谈不上挑战以及真正发展的。

从1919年设置英国国际事务研究所以来,国际关系学科虽历经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但始终没有形成独立的方法体系,而是以学派为界限,“每个学派都形成了相对完整和独立的方法论体系”[2]。可以说,西方国际关系每个成熟的理论学派几乎都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方法论体系,但就整个学科而言却缺乏明确的学科标识符号以将之与其他学科明确区分开来。建构主义的代表人物温特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中依据理论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等方面对国际关系理论诸流派进行了明确的分类。然而,国际关系作为一门学科,却是不断引入其他学科的视角而建构的理论。如现实主义的权力-利益概念与政治学、自由制度主义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建构主义与文化,国际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国际政治心理学与心理学,无不与其他的学科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战结束后,特别是“近二十年来西方国际关系领域的重大理论突破无不借助于方法论的创新与发展”[3]使得国际关系学科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例如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Waltz)借鉴微观经济学中的结构概念创立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后,结构主义一直成为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建构的方法论基础,而建构主义则“以整体主义为方法论基础,以理念主义为本体论基础,以科学实在论为认识论基础”[4]。而这是该学科发展的标志,但是对于经济学、历史学等传统学科而言,外部学科方法的引入是辅助性的,无损于本学科的主导方法。但是国际关系学科本身却没有核心的主导性学科方法,冷战前常用的传统方法实质与历史学更为接近。在国际关系理论中,每个流派的方法都有差异。索伦森(G.Sorensen)做过一张方法论的图,来表示现有国际关系理论基本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定位,正如学者所言,“国际关系理论的方法论倾向是比较明显的。比如,行为主义理论显然更趋向实证主义方法论,而后现论则甚至超出了解释学的极端”[5],而“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一般采用经济学的个体主义方法论”[6],尽管它与建构主义不全是对立关系,但显然建构主义“主要关注的还是社会化及其产物对于个体的构成作用,强调国际关系中的社会化与制度化”[7]。

这使得国际关系学科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篮子式学科,这个篮子以国家之间界限为边界,将各种水果收入篮中。一个成功的国际关系学生需要了解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军事学、文化学、地理学等方方面面的知识才能达到入门的层次,但是这些“母学科”每一个都比国际关系学科引入该学科之前的范围要大得多。由于精力、时间所限,国际关系专业学生不断从国际事务的角度了解其他学科,却无法系统掌握这些“母学科”的精髓:现实主义理论需要深谙政治学与军事学,国际政治经济学需要极其熟悉经济学与统计学等等。由于跨国事务的发展,国际关系不断扩大其范围,医学、气候、自然资源、海洋等非传统安全领域也不断被纳入该学科来进行考察。

这种国际关系研究内容的多元化一方面是国际关系学科繁荣的标志,但也是国际关系学科“非可替代性”的重要体现。我们可以发现,任何人文学科都可以建构“国际关系理论”。哲学涉及全球问题、法学涉及国际法、政治学涉及权力、经济学涉及IPE等等,诸如此类。因此有些学科尽管不直接称为国际关系,但其研究无不涉及国际关系。然而这些研究都不过在本学科中占据非常微小的一部分。以建构主义为例,它的主要领域是教育学和心理学。在一般性的概念性解释中,国际关系的建构主义甚至不被提及,足以说明它在其中其实是弱渺和不起眼的。

国际关系学科自身无所不包的特性恰恰说明它很难成为“自己”。在国际关系学科中很容易发现经济学、政治学等一系列人文学科的身影,却很难发现难以撼动的自己。这一点在中国的国际关系学科设置中也有较强的体现:除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大学外,相当多的学校将有国际关系专业设置在政治学与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管理学院、经济学院、历史学院等等。这种复杂的设置方法,反映了国际关系学科本身的矛盾性与交叉性。但是在美国本土,这样的矛盾基本不存在。由于外交事务在美国是突出的事务,因此外交与国际关系,和“美国国务院”的设置一样,主要是面向对外交往。而在中国这样的外交与国际事务尚未专业化的国家,或者国际关系专业经常处于为政治家主张“做诠释”的阶段,国际关系也无法遍地开花式地形成独立性。即便是国际关系的建构者,也带有话语霸权的特征,“美国不仅主导了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方法论、价值论,而且主导了其本体论、认识论,导致所谓国际关系理论的美国话语霸权现象”[8]。

国际关系学科也形成了主导范式与竞争范式并存的方法论格局。在西方的知识方法论体系中,实证主义(包括经验主义)和证伪主义两种方法论导向并存,国际关系理论也是这两种方法。但国际关系研究主导的仍然是实证。但是这在国际关系学科中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不仅多数的该专业学生无法直接接触外交、国际事务的实践,甚至从事一线教学研究的国际关系学者也无法从外交实践中直接获得第一手的经验和案例。他们从新闻、历史中获得案例以及所谓的验证,多数是“二手”的资料。由于国际关系专业直接培养的学生,无法在本科阶段就熟练掌握经济学等“母学科”,所以他们也不可能构成国际关系进入“母学科”形成的国际关系理论形成有效的批评,而只不过是在已有的国际关系理论“话语霸权”和“新发现”(这种发现既可能基于史料挖掘和现实政治发展,也可能是从外部领域刚刚进入国际关系研究视野)案例验证之间建立“修修补补”工作。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篇6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主要学说的相似之处,总结出经济法律的目的与功能——克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再通过借鉴国内经济法的“三三理论”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关键词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 调节关系 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但是,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说:“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因此,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 一、国内外相关学说之呼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双重失灵” 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原则。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预”与“需要”。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此需要国家的“干预”;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干预应当“适度”。也就是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主权是平等的,若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干预”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制色彩过于浓厚,因此,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预”。 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他认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私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即“政府干预”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预政府”。 综上,无论是国内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从克服“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国内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克服“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对“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进行调节。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经济法“国家调节说”(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预的调节规制关系,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内“经济法”的观点还有 待商榷。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说”就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①前者体现在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主权国家,就不能理解它。” 此外,“国际调节”也应当根据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功能分为“国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以及“国际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也就是说,“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与“国际调节之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即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具体而言可理解为涉外经济法;“国际调节之法”即各种国际机制所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以及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克服“双重失灵”的调节之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调节活动中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由此可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然此定义在语言表述上与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相同,但最关键的是,两个概念中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在范围上有着重要差别。具体而言,漆多俊教授所说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指在国际法对国家调节经济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而本文所理解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国家在调节与本国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时与私主体(本国或他国私主体)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第二,国际立法在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调节关系。较为特殊的是,在这组调节关系中,被调节者是私主体,但调节者与立法者不一定一致,其构成可能比较复杂,既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国际组织。如:《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定》由WTO制定,但反倾销的调查、裁决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执行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但同时,作为立法者的WTO也会参与到调节中来,如《反倾销守则》第16条规定:“特此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应立刻通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第三,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的的经济调节关系。 三、总结 上文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图表: 国际法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在直接调节国际济活动时所发生的公、私主体(详见上一段)间的调节关系各种国际机制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国际机制与国家间的经济调节关系机制创制的对各国政府调节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注释: ①当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除法律调节外,还可以用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调节,本文只讨论法律层面的国家调节。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篇7

摘要:当前我国国际经济学教学存在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国际经济学课程的特点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着重从提高教师素质、理论联系实际、创新教学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教学改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际经济学;教学方法;教学质量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飞速发展,国际经济学在经济学中的地位也在日益提高,目前已成为经济学类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在研究方法上,国际经济学主要运用微、宏观经济分析中的一些分析工具和模型,因此,国际经济学是一门理论性强,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的课程。教学方法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好坏,也关系教学目的的实现,目前我国高校《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大多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学质量普遍不高。因此,探索与国际经济学内容和体系相联系的、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技巧,对提高国际经济学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分析国际经济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国际经济学课程的特点

1.1课程理论体系庞大,众多理论派别林立

从国际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微观部分和宏观部分,微观部分主要研究贸易纯理论、贸易政策、贸易与经济增长、要素国际流动等问题,说明国际贸易的起因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及依据。宏观部分主要研究外汇理论与政策、国际收支调整理论与政策、国际货币制度等。微观部分涉及到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重叠需求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规模经济理论等诸多理论内容,宏观部分中的货币模型、资产组合平衡模型、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等内容更是涉及到众多经济学流派。

1.2国际经济学对数学要求较高

国际经济学所涉及的经济数量关系联系紧密,是一门由各经济变量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具有很强逻辑关系的学科。数学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概念、方法的抽象性和逻辑的严密性,这两个特点使得数学在应用到国际经济学中去的时候,能够抽象地表述经济变量,进而建立经济模型,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相互关联、相互支持的理论体系。正因为如此,国际经济学中大量采用了数学模型的论述方式,这自然要求学生具有较熟练的高等数学知识。

1.3国际经济学与其他专业课程互为依托

国际经济学和经济类专业的其他专业课程,如西方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等学科相辅相成,互为依托。在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国际经济学常常安排在其他专业课程之前或同时开设,这就使得国际经济学教学中需要涉及的一些财政、金融等学科的基础知识,学生暂时并不熟悉,由此也给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带来一定的困难。

2.当前国际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难以提高教学质量当前很多高校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中普遍采用这种教学方式,而这种方式难以提高教学质量。“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把讲授知识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忽视教学过程同时也是教会学生学习方法的过程。

2.2学生对数学在国际经济学中的应用普遍感到理解困难国际经济学理论体系庞大,并且大量运用抽象分析方法,通过建立假设前提条件,排除干扰因素,创造一个纯粹的理论分析框架,其中数学模型和逻辑分析较多。经济类专业学生数学基础相对薄弱,大多对逻辑推导、图标、公式、数学证明不习惯接受,尤其是难以将这些模型公式和其经济学涵义相联系,从而难以理解理论模型的经济意义,产生难学、厌学的情绪。

2.3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较严重目前国内高校通常由教师选取相应的教材并以教材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这种方式固然有助于教师完成备课、讲授等教学环节,也有助于学生对成熟理论体系的掌握,但也使得教师和学生过分依赖教材,而忽视了国际经济理论与国际经济现实之间的关系。事实上,理论来源于实践并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即使是被认为完善的理论也需要国际经济现实的验证,因此,过分强调教材建设,以教材为中心开展教学可能会束缚教学双方的思维,导致教师难以引导学生批判性学习,也难以增强学生用理论分析国际经济问题的能力。21写作秘书网

3.国际经济学教学改革的几点设想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篇8

【关键词】高职院校 国际经济法 教学内容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了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举措,我国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高职院校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主动服务社会,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与本科院校以学科建设为重点不同,专业建设是高职教育与社会的契合点,也是高职教育办出特色的关键。而我国现在有些专业建设中,存在着要么仍以理论教学为主,技能训练严重不足;要么过度削减甚至取消必要的理论课程,片面强化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办学层次向中职教育下移等问题。这些,将严重影响高职教育在国家各种教育中的竞争力。针对不同的专业如何构建其教学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高职院校开设国际经济法专业十分具有挑战性,在有限的教育时间内开设哪些课程、传授哪些理论、培养哪些技能、拓展哪些素质成为搞好专业建设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本文以教学内容体系建设为出发点,探讨如何在高职院校搞好国际经济法专业建设这一课题。如何科学构建国际经济法专业的教学体系,需要全面考虑国际经济法专业自身的特点和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特别是岗位技能的要求,只有考虑到以上因素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1 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自身特点及对教学的要求

国际经济法归属于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为教育部确定的本科高等法学教育中的14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作为一个法学部门,国际经济法具有法律学科的共性:理论性、系统性、逻辑性等。但其也具有非常明显的其他法律学科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给教学工作提出了特殊要求。

1.1 涉外因素多,要求培养学生的全球化视野与思维

涉外因素多是国际经济法专业区别于其他法律专业的最突出特点。其以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至少其一跨越国界,具有涉外因素。这个特点,要求学生在观察处理事务时,视野不能局限于国内情境,应站在国际性的角度,要了解别国乃至世界的基本情况。总之,要培养学生的全球化视野与思维方式。

1.2 涉及领域广,要求培养学生具有高屋建瓴的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国际经济法专业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是一个涉及多种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有法律基础知识的铺垫和积累,又要体现专业特色。从专业特色上看,一方面要处理好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等法学相邻学科的关系,突出重点;另一方面研究和理解国际经济法必须了解国际贸易学、国际投资学等经济学的一些规律。这种宽领域的特点无疑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要求学生既要能宏观把握全局,又要能微观掌握规则。

1.3 理论知识更新快,要求学生学会自主学习并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

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相关内容密切结合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实际,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其更新迅速之快其他法律专业无法比及。这个特点要求学生不仅要学会专业的技能与知识,还要学会学习的方法,与时俱进,即必须不断学习那些学校没有赋予他的知识与技能。如何将法律发展、实践经验和职业要求结合起来,是国际经济法专业教与学过程中始终要解决的问题。

1.4 政策性倾向强,要求学生要对有关国家的经贸政策有基本的认识

国际经济法虽属于法律学科,但其确定性与稳定性较国内法律部门差,非常容易受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影响,甚至有的法律法规直接是政策性制度的体现与反映。这就要求在课程建设中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还要使学生了解有关国家的经贸政策,并随时给予动态关注。

2 高职学生的特点对专业建设的影响

教学工作的培养对象是学生,所以如果不了解学生的情况,只是一味的去研究专业建设就没有了针对性,也不会收到好的效果。高职院校的学生不同于普通本科的学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 学生文化知识基础相对薄弱,没有好的学习习惯与学习方法

高职院校的生源一般是达不到普通高校分数线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基础较差,学习困难相对较大。许多学生的学习不具有计划性,学习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不够。这就要求在课程设置中要结合学生的特点,以“实用、够用”为原则。在教学过程中要因材施教、因人而异。

2.2 思想比较活跃,动手能力、专业技能比较强

高职学生虽然与普通高校的学生在基础知识上存在着差距,但也有自己的优势:他们具有活跃的思维和爱劳动、爱表现自己“才华”的天性。这对以培养职业技能为目的的高职教育是有利的。

2.3 职业心理预期与定位较合理,对社会的适应性比较强

多数高职院校的学生,能做出正确的自我评价和就业定位,对自己的职业设计比较理性和务实,没有盲目的攀高和好高骛远。从心理上能够树立到基层、到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的观念,具有敢于创业、不怕失败的精神。学生的就业、创业技能与实践能力较强。

3 职业定位与岗位技能需求

我国教育部对高职高专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是“高等职业教育应以培养基层和生产第一线技术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宗旨,建立以基本素质和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体系,专业课应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实践教学要以培养学生专业应用能力为主”。所以,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企业基层从事技术应用、生产组织、工艺实施、各类管理及具有较高技能的操作人员,用人单位提供的也大多为“高级蓝领”或“蓝领”岗位。国际经济法专业力求建立有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积极、灵活、创新的法学人才,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和谐一致。

职业定位——结合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特点,我们认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学生的职业目标定位是:

第一类为涉外法律事务类的职业:公检法的书记员岗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涉外企业法务部文员等法律辅助类岗位。

第二类为涉外非法律事务的岗位:主要分布为外贸公司或外资企业办公室文员、业务员、服务员及公司销售代表等。

从上述职业定位不难看出,国际经济法专业虽属于法律学科,但由于我国目前司法类职业的门槛儿比较高,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讲有不可逾越的学历要求,所以多数学生的职业定位可能是“不对口”的涉外非法律事务岗位。

反观目前学校的教学,多以训练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服务技能为主要目标。然而,学生毕业时就业单位多为企业,工作岗位多为非法律类岗位。这就产生了学生毕业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与在校时工学场所、实践岗位是不一致,两者差异较大的问题。这种差异不仅在于工作环境,更是工作的内容和岗位所需的技能的不同。非法律类岗位,处理的自然是非法律事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主要不是法律类的,更需要像办公室事务、商务事务等文秘类知识和技能。面对这种工作岗位与实践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在注重训练学生法律服务技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学生文秘等其他技能的培养。

职业能力要求——根据岗位目标定位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应具备的能力是:

第一,能办理涉外经济的基本业务;

第二,能处理常见的涉外经济纠纷;

第三,能处理涉外文书;

第四,能参与涉外商事谈判。

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根据岗位能力,要求学生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金融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税收的基本法律制度、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熟悉国际政治关系、了解各国经济概况。要求学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包括:分析处理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中文表达、英文表达)、文字处理能力、谈判与沟通能力。

4 教学内容体系设计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到,国际经济法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专学历和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学生除了要掌握工作岗位所需的国际经济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协作等能力。总的来说,高职学生的知识要求是较为零乱,缺乏系统性,同时技能型、经验型知识属于隐性知识,如何使之显化,都需要一种方式将其组织起来。

针对以上情况,进行教学内容设计,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主线;第二,优化课程结构,精选教学内容。从分析岗位职业能力入手,以能力本位开发课程,将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系统地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在教学上,不再单纯强调专业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是以理论课的应用性、技术课的实用性即“实用为准,够用为度”为原则开设课程。用二年时间学习专业理论课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样可使学生既掌握了扎实的基础知识,又使其综合职业能力和素质得到提高。

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其课程设置,除教育部要求的基础课程以外,专业课可分设专业理论课、专业技能课和专业素质课三大类。专业理论课包括:民法、民事程序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贸易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涉外商务英语。专业技能课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单证、英语听力与口语、法律文书与应用写作、商务谈判实务。专业素质课包括: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商务外交礼仪、演讲与表达。

下面以两年制国际经济法专业高职教育为例,具体课程设置安排如下:

第一学期:民法、国际公法、英语听力与口语、演讲与表达。(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思想道德修养、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等)。

第二学期:民事程序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英语听力与口语、商务外交礼仪。(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体育等)

第三学期:国际贸易法、涉外商务英语、法律文书与应用写作、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综合实训。(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体育等)

第四学期: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单证、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商务谈判实务、岗位实训与毕业实习。(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大学生职业指导与创业教育等)

参考文献

[1] 姜大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2] 石伟平等.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技术[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3] 马庆发.当代职业教育新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4] 马树超,范唯.以专业改革与建设践行高职教育科学发展[OL].摘自tech.net.cn/page/N007/2009050700023.html.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篇9

一、现有问题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历经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发展阶段,为促进中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中国法学的繁荣与创新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三十多年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始终难以摆脱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局。

(一)理论困局:难以突破西方语境长期以来,无论是作为实在法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现实层面,还是体现为研究成果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层面,都持续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征:围绕西方语境展开——国际经济法制规则依西方价值标准设定,国际经济法学范式依西方学术体系建构。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法学领域的绝对话语优势突出体现在:首先,在实在法领域,现有国际经济法律体制都是由欧美发达国家根据西方国际经济关系和法治理论发起组建并确立游戏规则。其次,在法学研究领域,从国际经济法学的起源来看,西方系列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法学理论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从国际经济法的总体发展进程来看,西方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具体法律制度设计的理论始终占据主流阵地;从国际经济法学的学术范式来看,其建构、转换乃至变革均由西方学术界所引领。最后,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迅速崛起,中国话题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学界所关注的重要课题,并由此展开专门针对中国的理论攻击(诸如“中国”、“中国崩溃论”、“中国责任论”等),从而使西方发达国家在占领理论、学术制高点的同时,形成意在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然而,在这样的话语垄断面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准备不足:很多研究盲目追随西方话语,而且,由于缺乏对于经济全球化及其法律规制走向的规律性提炼和前瞻性预见,既无法针对西方既有理论提出建设性意见或积极应对措施,也没有基于中国的特殊问题,从中国视角来建构、发展自身的理论体系。

(二)实践困局:应对中国问题不足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地对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提出各种新课题,既有理论的,也有实践的。而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中国现象”与“中国问题”更显突出。例如,由于特殊的经济体制、发展水平以及法制状况等因素,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中国的主体地位如何界定,就是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复杂问题,例如:既要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完全享受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定待遇,既要恪守多边法律规则下的义务又无法避免因为对中国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不解、错读乃至偏见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既要参与多边游戏又没有事先参与讨价还价的主动空间。然而,面对类似实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远远不能满足中国积极、有效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迫切之需。

二、外部影响与内在根源

变幻莫测的国际经济关系格局及其中不断呈现的特殊的中国问题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双重困局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外部影响。

一方面,就全球层面而言,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环境均有利于西方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固守其垄断地位。首先,“民族国家”、“”等一系列构成国际法律关系核心要素的概念均植根于西方文明的土壤,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心始终位于西方社会。其次,迄今,就世界总体格局而言,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社会体制模式、意识形态在世界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西方社会都处于优势地位。现代国际经济法学不仅在理念上更多地倾向于西方的价值标准,在内容上更多地反映西方政治、经济的体制要求,而且在研究视角的取舍上也更多地定位于有利于西方的利益立场。

另一方面,就中国层面而言,新问题、新现象的大量涌现、交织转换,不仅使及时研究、深入分析面临重重困难,也难以短时间内形成规律性把握与体系化提升所必需的学术沉淀。首先,就中国自身而言,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后来者,其所面对的都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没有现成方法可供遵循。其次,从全球角度来看,中国特殊的发展模式及其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都是前所未有的新现象,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最后,中国的涉外经济法制正经历变革,这种不发达的国际经济和商事法律实践无疑决定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尚未成熟,更何况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要比西方少近30年的学术积累。[2]需要指出的是,外部环境不利固然构成制约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的重要成因,但法学研究存在的自身定位不准与方法失当,更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难以突破困局的内在根源。

(一)导向错位:法学研究的“立场先定”问题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相比,在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方面,法学往往被人为地添加更超然、更中立的色彩。基于法自身应当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前提,人们认为,比起经济学家,法学家更关注各种权利主体的关系,因而也就更加容易成为追求公平时代的社会代言人。一些法学研究者习惯于“超越功利”的定位,并排斥基于特定利益角度的“立场先定”。实际上,有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立场或价值先定问题,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均已达成基本共识:人文社会学科无论如何也无法完全回避“人”的主题,为此就无法完全回避具体的社会实践生活中的价值判断。[3]法律活动领域是无法完全避免价值判断的,法学思考是有价值导向的。即使是被视为技术性的“法律诠释”也总是和一定的利益要求及对该种利益要求的规范调整相关的,从而决定了法律诠释与意识形态必然关联。[4]更何况,论点确定与论据取舍无不体现出研究者的主观偏好与感彩。此外,法律本身就是利益冲突与协调的产物,其学术研究也不可能有超越所有利益的纯粹“公正”和“中立”,国际法更是如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始终是所有国家的国际法学家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实践表明,根据西方语境下所谓“客观公正”、“普适标准”或“道义立场”而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内部充满西方利益,当它们有利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时,它的运转就很“高效”,否则它就可能“名存实亡”。[5]因此,对于中国来说,除了自己,没有任何可以依靠的利益代言人。

(二)方法失当: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存在着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缺乏作为“骨髓”的命题或基本观点,[6]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问题意识。目前,我们有一些法学论著不是围绕问题而展开论证的——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发现的不是问题,因而也谈不上解决问题,并由此产生了一般介绍、简单重复、泛泛而谈之作。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也不例外。二是脱离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即“中国问题意识”缺乏。恰如顾培东教授所言:“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文化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7]表现在国际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就是“分析中国相关问题的文章确乎存在,但真正能为政府在外交中提供理论支持的并不多见,大多数论著与现实联系不紧密,或者说貌合神离。”[8]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篇10

专业

层次

学制

主要课程

音乐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基础声乐、基础和声、合唱与指挥基础、基础钢琴、艺术概论、民族民间音乐、音乐欣赏、中学音乐教学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基础钢琴实践、基础声乐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音乐史、中外音乐欣赏、和声学、音乐作品分析、歌曲写作、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简明配器法、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实践、视唱练耳实践、毕业论文

经济法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合同法、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计算机基础、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

两年

英语(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学、国家赔偿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行政法学、劳动法、金融法概论、房地产法、环境法学、税法原理、行政诉讼法、财务管理学(辅修)

市场营销专科两年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大学语文(专)、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消费心理学、谈判与推销技巧、企业管理概论、公共关系学、广告学(一)、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高等数学(二)、市场营销策划、金融理论与实务、商品流通概论、消费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学、国际市场营销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公共关系本科两年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口才、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案例、国际公共关系、***政策、企业文化、创新思维理论与方法、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现代资源管理(一)、广告运作策略

行政管理专科两年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 、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

文学

专科

两年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本科

两年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本科

两年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专科

两年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本科

两年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 / 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专科

两年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本科

两年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本科

两年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专科

两年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本科

两年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本科

两年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

管理

专科

两年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本科

两年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

管理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

开发技术

专科

两年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专科

两年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

教育

本科

两年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

及应用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专科

两年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理论与技术、政府经济学、信息化理论与实践、网站建设与管理、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电子政务案例分析、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

本文关键词:国际经济关系论文十篇,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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